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阜政发〔2013〕25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各方面创造活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主体活力

1.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对销售收入新上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台阶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制定奖励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工商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民营企业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推动招商引资提质提速。鼓励市外投资者来阜阳投资兴业,鼓励阜阳籍在外务工和创业人员返乡创业就业,鼓励在阜投资企业以商招商。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阜阳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招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4.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市及各县市区要参照省里做法,明确负责同志和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合作发展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

5.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对民营投资,与招商引资同等对待,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引导更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创业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其中个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拓展发展空间

6.落实准入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主发起人持股比例放宽至35%,主发起人及其关联发起人最大持股比例放宽至50%,其他发起人及其关联发起人最大持股比例放宽至3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局、工商联、财政局、金融办,阜阳银监分局)

7.放宽经营条件。实行“零成本”注册,除1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企业以实物、债权、股权、资本公积金、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权、商标权等出资,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下设3个子公司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组建民企集团。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8.提升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民营企业年新增的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按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单位面积销售收入每亩400万元及以上或研发投入占比达到3%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9.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中严禁对民营企业设定特定附加条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总额18%以上的份额要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

三、加大财税支持

11.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从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助、担保贴费和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充实等。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省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和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1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考核内容。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的政策,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2013年,对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经省级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市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商务局、统计局、科技局,市政府督查室)

13.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3年内按其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四、改善金融服务

14.持续扩大有效信贷。各类金融机构要确保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对当年小企业贷款投放余额增幅超过30%的市级银行类金融机构,市政府奖励20万元,其中10万元奖励给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小企业贷款和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的,分别按0.1‰和0.5‰给予奖励,并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贷款风险补偿。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禁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随意抬高融资成本、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联,人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

15.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民营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对已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和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以及企业因上市而涉及的税收、费用等,按照《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阜政发〔2012〕8号)执行;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用地保障

16.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按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原则,规划建设提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城镇就业、农民工、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为各类投资者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商务局、房产局)

17.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项目容积率达到1.2—1.5的,由同级财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达到1.5(含本数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减半征收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人才支撑

18.缓解企业“用工难”。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提供免费中介服务的,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元—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元—1200元的培训补贴;民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依规按7%的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19.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市外“两院”院士和“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

20.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专项资金,做好与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的合作培训项目。将民营企业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人才办)

七、优化发展环境

2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在各级监察部门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电话,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民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22.依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压、冻结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工商联)

23.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落实政策的有效做法,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切实让为阜阳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效益、社会上有地位。(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工商联,市政府新闻办)

八、加强督查考核

24.强化组织推动。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健全合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每年对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政策不落实的部门和县市区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

25.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市政府每年对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每两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和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联)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实施意见要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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