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2010〕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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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规范政府投资审计,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
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以资金来源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分类审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过程从施工招投标开始进行跟踪审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抄送财政部门,以便批准财务决算。
四、审计机关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五、建设工程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计后结清工程价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留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统筹安排,并在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或者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后结清。
六、规范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减签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对发生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可以现场签证。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式办理: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设计变更或累计设计变更超过合同价款10%的,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调整设计概算。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签证增减工程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减签证的管理。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签证增减工程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变更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所需费用进行审查,并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明确责任。
4.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每两周组织一次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量变更会审会进行会审,形成一致会审意见。经会审形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整理等工作。
七、政府投资审计人员与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以上意见,希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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