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合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秘〔2015〕118号
颁布日期:2015-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合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市金融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合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政府市长

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

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副秘书长

成员: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

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

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

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人行巢湖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

巢湖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

市建投集团主要负责人

市产投集团主要负责人

兴泰控股集团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撤销合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合政办秘〔2010〕122号),其职能并入合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合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2015年8月5日

附件

合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全市金融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市金融发展和扶持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地方金融创新;

(三)审查和批准全市金融业发展有关规划,推进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拓展与市外、国(境)外金融机构(组织)合作;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动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改制、重组等工作;

(五)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和企业融资工作,牵头推进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

(七)建立与在肥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本市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涉及本市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调查研究、跟踪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召集和筹备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联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在肥金融管理部门、在肥各类金融机构等;检查督促各项金融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定期通报全市金融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由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召集,研究金融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金融工作专题会议,也可以采取会签、传阅文件、组织考察、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决议、决定、会议纪要应立卷存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存。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认真办理并限期落实,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致使工作不落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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