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外来优秀企业家在合肥投资兴业,加快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和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步伐,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合肥市行政区划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被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的外来投资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我市产业发展起到主导作用或显著的带动作用;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企业的年产值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企业的缴纳税收进入合肥市年度十强。

第四条“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五条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由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有关书面材料,向市招商局申报;

(二)市招商局自收到申请起5日内,对申报人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

(三)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通报并向被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的投资者颁发证书。

第六条被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的投资者在参加本市举办的重大庆典等活动、通过本市进出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

第七条终止“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向市招商局申请终止,市招商局收到申请起5日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终止称号。

(二)其它原因不宜保持“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的,由市招商局提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终止称号。

第八条终止“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由市政府通知本人和所在企业,或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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