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形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支持,保证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一)针对当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切块,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不压贷、不抽贷,全力维持小微企业资金链安全。按照“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到2012年底,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从75亿元增加到105亿元,增长30亿元,增速40%。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从19%提高到30%。将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纳入淮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对完成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目标的给予10个分值的考核加分。

(二)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贷款,近期不受既定的合意贷款总量控制,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小微企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三)灵活有效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相关监管指标实施差异化考核,提高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金融服务工作与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考核评价挂钩,增强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企业利用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融资的宣传、培训和发动工作,通过遴选企业,确定银行或证券公司为承销商,组织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审计及相关尽职调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以“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的模式,推动小微企业利用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

二、改善金融服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实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同时,进一步改进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资产免责制度,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鼓励其拓展业务。

(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年”活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创新工作。针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短、小、频、急”特征,充分发挥各银行的信贷产品特色,每家银行重点推广一项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按揭贷款、联保联贷等多种方式融资服务。组建以小微企业专职客户经理为核心的联动营销小组,对小微企业客户实施“一企一策”的跟进服务,指定专人,定向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企业实际需求,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微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原担保抵(质)押条件足以覆盖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也可不新签订《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杜绝贷款利率一律上浮、一浮到顶的简单化、逐利化做法。

(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监管相关政策要求,对小微企业贷款时,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任何金融产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各监管部门要采取综合性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监督,进一步树立银行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九)支持和帮助保险业金融机构争取省公司授权,开办服务小微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指导小微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推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进一步扩大出口贸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完善金融体系,深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县区、中心镇和工业园区增设服务网点,力争近期完成在工业园区新设5家服务网点。徽行淮北分行、农发行淮北分行加快申报在淮设立村镇银行。邮储银行淮北分行抓紧推广“小企业”贷款业务,并确保存贷比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

(十一)县、区应进一步做大融资担保规模,重点扶持一家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辖内重点工业园区形成有效融资担保战略合作,并确保其到2012年底注册资金超亿元,融资担保放大5倍以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降低银担合作门槛,努力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放大倍数。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服务。引进和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

(十二)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融资需求信息。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有效保全和减少资产损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小微企业不能按期还贷,各县、区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资产保全,协助处置贷款逾期产生的不良资产。小微企业要增强诚信意识,切实履行信贷合同,严禁在经济活动中抽逃资金,逃废银行债务。

(十三)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扶持金融政策的执行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减免相关印花税、营业税,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落实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财政奖补政策,对达到标准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及符合条件的新设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别给予奖补;落实市政府有关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

四、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地方金融安全

(十四)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异常流动的持续跟踪监测和深入分析,防止部分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后通过不同渠道直接或间接转手进行民间借贷。加强行业监管,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和银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排查,对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开展民间借贷行为摸排调查,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依法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通过宣传和强化行业监管,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形式公开登记、合规经营,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着力解决民间资金投资难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两难”问题。

附件:2012年淮北市小微企业信贷目标考核任务分解表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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