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市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全市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保障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1年秸秆禁烧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促进秸秆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方宗泽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农委、公安、交通、安监、林业、粮食、供电、电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开展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禁烧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禁烧工作,并将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情况和年度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农委。各地要建立禁烧工作责任制,将禁烧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村,明确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各项有效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今年夏秋两季在禁烧区域内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市政府将对县区和相关部门秸秆禁烧工作开展督察。
三、禁烧区范围和控制时间
(一)禁烧区范围:
市政府决定,今年在我市实行秸秆区域禁烧,禁止焚烧的范围划定为:濉溪县及三区城市建成区周围5公里;京台高速淮北段、连霍高速淮北段、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地带;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区域。
(二)控制时间:
今年夏、秋收种期间。
四、主要工作责任
县区和乡镇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禁烧工作。
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对农民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乡镇要出动宣传车辆走村到户广播宣传,在乡村通过张贴标语、口号,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各县区及乡镇予以教育和处罚,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环保、农业部门要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禁烧规定的行为;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回收、机械化免耕播种等农业生产新技术,严格考核机械收割秸秆留茬高度不得超过15厘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对机手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处罚。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等道路沿线的巡查,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及时进行查处;消防部门要加强防火宣传,对突发火灾及时消灭。
交通部门要对国省道沿线加强巡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林业部门要对林场等林区加强巡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粮食部门要加强粮库安全防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粮库周边火情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处置;油料管理部门同样要做好油库的防火管理工作。
电力、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线路巡查,发现焚烧秸秆现象,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处置。
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区的巡查,发现焚烧秸秆现象,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处置。
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预报工作,及时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火点卫星遥感照片。
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实行秸秆禁烧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地区及监管失职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处罚措施,确保禁烧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县区和乡镇,要予以通报;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禁烧举报电话
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举报电话:
市农委:3111582市环保局:12369
市公安局:110市交通局:3809608
市林业局:3052292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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