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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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秘〔2013〕47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第三条凡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计划安排
第四条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初步设计等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可申请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每年11月底前,财政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遵循各类资金同比例配套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初步确定支出预算,并经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年度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政府性投资公司统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相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将项目经相应程序审批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组织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合同协议,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九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通知》(黄财库〔2013〕37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未经“工程造价变更联合审查办公室”确认,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若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按《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若干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批,财政部门将对上述问题项目不予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再清算。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奖,70%按资金来源上缴。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造成项目不能正常批复的,必要时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项目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制度。由市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活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成资金绩效和风险评价小组,对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资产配置和效益以及债务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绩效和风险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部门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及部门评优资格。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和实施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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