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省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17日

六安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库: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跨县(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区)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淮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县(区)航道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区)航道工程和500吨级(不含)以下通航建筑物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五、城建

城市供水:跨县(区)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市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区)政府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区)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其它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皖政〔2014〕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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