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3〕17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1日
六安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六安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建设银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本办法下发后新设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为主、定量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期限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一)定量考核内容
1.新增贷款: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得50分,每超1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90%的,不参与考核;其它按照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折算计分。
2.新增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得20分,每超1亿元加1分,最高加5分;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80%的,不得分;其它按照完成目标任务比例折算计分。
3.新增存贷比:以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新增存贷比作为基准值,同时考虑被考核机构存量存贷比因素,分别确定各自新增存贷比标准值(以上一年度被考核机构存量存贷比与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存量存贷比作比较,每高或低5个百分点,基准值相应下调或上调1个百分点,作为当年被考核机构新增存贷比标准值)。被考核机构新增存贷比达到标准值的,得20分。未达到标准值的,在本项20分的基础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计算新增存贷比时,存款额不含邮政代理储蓄存款部分。
4.加分因素:每增加1个物理网点或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加0.5分,最高加3分;利用银行间交易市场开展或扩大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业务,每增加1亿元加1分(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3分;综合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信贷替代工具和产品扩大表外业务,每增加2亿元加1分,最高加2分;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完成目标任务的加1分,超过目标任务20%及以上的加2分。
(二)定性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推动金寨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提高服务意识和效率、积极参加银企对接活动并提高履约率、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选择10家市直部门和从被考核单位随机抽取20名客户填写调查评分表,按百分制汇总计算分值并按满分10分值进行折算。
(三)考核等次确定
1.将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考核得分累加,得出被考核机构考核总得分。
2.按得分排名情况,依次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被考核机构,其得分原则上应分别不低于90分、80分和70分。
3.新增贷款在本系统全省排名第10名以后(以该系统在全省各地市设有16家分支机构进行排名,多于或少于16家时进行相应折算)或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原则上取消奖励资格。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的被考核机构,新增贷款在本系统全省排名原则上应分别不低于前五名和前八名,否则奖励等次相应后移。
五、对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标准
(一)新增贷款低于5亿元、新增客户少于5户的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政策性银行不受新增客户数量限制。
(二)新增贷款达9亿元及以上的,可给予一等奖。
(三)新增贷款达7亿元但低于9亿元的,可给予二等奖。
(四)新增贷款达5亿元但低于7亿元的,可给予三等奖。
六、对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和六安银监分局考核标准
(一)定量考核内容
1.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得50分,每超2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90%,不参与考核;其它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折算计分。
2.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得20分,每超1亿元加0.5分,最高加2.5分;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80%,不得分;其它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折算计分。
3.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2.5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本项10分的基础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以上一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新增存贷比作为基准值,加上3个百分点,作为当年新增存贷比标准值。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达到标准值,得10分。未达到标准值的,在本项10分的基础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加分因素:每成功引进1家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4分;每推动1家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者每推进现有农村商业银行增值扩股1次,加2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设1个物理网点或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加0.5分,最高加2分;利用银行间交易市场开展或扩大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业务,每增加5亿元,加1分,最高加2分。
(二)定性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农村合作金融和金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情况。选择10家市直部门以及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调查评分表,按百分制汇总计算分值并按满分10分值进行折算。
(三)考核等次确定
1.将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考核得分累加即为总得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确定为一等奖;考核得分在80—90分之间(含80分),确定为二等奖;考核得分在70—80分之间(含70分),确定为三等奖;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予奖励。
2.新增贷款和贷款增速全省排名均在第10名以后,或者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取消奖励资格。被考核机构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在全省排名原则上应分别不低于前五名和前八名,否则奖励等次相应后移。
七、组织考核和结果运用
(一)考核按照单位自评、实地考核和市政府研究审定等程序依次进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办考核的具体工作。
(二)考核指标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统一公布的数据、六安银监分局有关资料和被考核单位上报资料为依据。凡发现虚报相关考核数据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
(三)对获奖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同时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8万元的标准发放奖金。奖金由市财政列支,主要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对主要负责人奖励额度不低于40%。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市级银行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暂行考核办法》(六政〔2008〕8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