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配套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配套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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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配套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马鞍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全市开展“税融通”业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3日
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应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立“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规模1亿元,设立专项资金账户。
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的原则。
中小微企业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不需支付利息,不需以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
第三条成立市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崧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投融资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负责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全市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应急周转资金: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手续并已同意给予续贷。
第六条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和批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初审。中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5日前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提交《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交企业相关材料、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担保企业续贷担保函及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等。
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后报市经信委。
(二)审核。市经信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审,对初审合格,符合借款条件、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且应急周转资金余额能够满足贷款额度的企业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并与续贷银行衔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推荐应急周转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核意见。
(三)审批。市领导小组收到市经信委的推荐意见后,由市投融资办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企业借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并签署审批意见。
(四)签约和封闭运行。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意见,市财政局与贷款银行和完成审批手续的企业签订《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协议》(三方协议),封闭运行。
(五)发放。企业需在贷款银行开设企业应急资金账户,该账户由市财政局、贷款银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并签署监管协议。手续齐备后,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审批完备的《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向该应急资金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贷工作。贷款银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及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财政专户工作。
具体封闭运行操作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共同拟定。
第七条加强应急周转资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周转资金预警制度。
(二)市经信委及时跟踪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周转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
(三)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对该银行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金融机构的政府性存款,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通告。
(四)为保障操作机构的日常运转,应急周转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应急周转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
(五)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专项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功能,保障其安全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用于为我市中小出口企业(含外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3000万元与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存款利息组成。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为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专项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条对专项担保贷款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由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的进出口规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五)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企业向所属县区(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商务局推荐。
市商务局根据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情况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农商行”)、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普邦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并根据申请专项担保贷款企业的出口规模大小和订单情况,建议专项担保贷款金额、期限(担保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一般为6至9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市商务局推荐的中小企业,市农商行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办结审核手续,并书面通知市普邦担保公司其所确定的贷款企业、贷款金额及期限。对确定不予贷款的企业,市农商行向市商务局书面反馈原因。
对确定贷款的企业,贷款企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夫妇向市农商行及市普邦担保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不再增加其他担保及反担保方式。
第九条市普邦担保公司收到市农商行书面通知后,按专项担保贷款额向贷款企业收取1%的担保手续费,并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担保合同。市农商行收到市普邦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企业发放专项担保贷款。
第十条市普邦担保公司为中小出口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担保,若出现代偿,市普邦担保公司和市农商行各按50%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市普邦担保公司代偿部分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中弥补。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市商务局和市普邦担保公司共同专题向市政府报告解决。
第十二条市普邦担保公司代偿部分不纳入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统计和考核。
市农商行和市普邦担保公司作为联合主体共同追讨债务,市商务局予以协助。追讨收回的债务由市农商行和市普邦担保公司共同享有,市普邦担保公司按赔付比例收回的部分仍计入市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所担保贷款的利率,市农商行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担保贷款专款专用,贷款企业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其所获得的专项担保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市农商行、市商务局对专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归还专项贷款后,市农商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出具还贷证明,同时向市普邦担保公司出具解保证明。
第十六条对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贷款企业再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时,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继续予以支持,市农商行在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利用虚假材料恶意骗取专项担保贷款的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市外汇管理局对专项担保贷款企业出口收汇款和相关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恶意拖欠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市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每年一季度对专项风险补偿基金组织结算。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不足3000万元部分,由市商务局申请市财政资金予以补足,并于一季度落实到位。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专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市国有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市国有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连续3年每年至少以30%比例递增,至2016年末实现在保余额20亿元,至2017年末实现担保放大倍数7倍以上。
二、提高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市国有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单户最高可放宽至5000万元。
三、努力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市国有担保机构执行国家指导的较低担保费收费标准,年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不收取企业保证金、评审费等费用。为企业提供免费经济、财务、融资咨询服务。
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参照《安徽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对列入我市科技小巨人扶持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快捷的贷款担保。
五、积极创新担保方式。除开展传统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外,积极探索和创新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商标权质押、软件开发合同质押、软件著作权质押、存货浮动抵押、电子商务仓储货物质押、港口岸线经营权质押、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多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六、加强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市普邦融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我市融资性再担保公司,积极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提高市国有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国有担保公司应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八、建立对市国有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将市国有担保机构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及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对完成市政府考核指标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九、各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办法。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创业,整合市人社局和团市委分别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进一步发挥财政担保基金的整体效益,让更多的创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政策,根据中央、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金规模。小额贷款包括小额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马鞍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和区(含开发园区)财政出资设立,规模为5500万元人民币。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三条扶持对象。小额贷款扶持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农村青年、退役军人等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扶持对象,小额贷款额度控制在5到10万元之间,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创业人员,再次申请贷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贷款由财政贴息。
第五条申贷程序。小额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应向创业地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妇联或区共青团(以下简称“基层推荐机构”)提出申请,基层推荐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贷创业人员推荐至区人社局、团市委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直接推荐给经办银行审批核贷。
第六条运作方式。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人民银行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人民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贷款协议,同时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体小额贷款担保协议,由担保中心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人民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七条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担保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担保基金。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
(二)为符合小额贷款条件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提请审议、核销坏账和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做好担保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八条风险监控。基层推荐机构作为小额贷款的推荐平台,应协助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对所推荐并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共青团、妇联和市人民银行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人民银行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九条代偿补偿。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中心和推荐机构,推荐机构协助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起3个月内。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归还或仍有部分未归还的,经办银行出具《扣收贷款本息通知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人民银行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扣划担保基金承担的贷款本息及其衍生的罚息。
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并提供年度担保代偿情况;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代偿资金扣划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团市委和市人民银行对上述资料审核,确定上年度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发生代偿的借款人所属地,由对应区财政承担代偿补偿资金。
小额贷款代偿后,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积极实施追偿,对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马鞍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风险补偿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和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损失和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第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当年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依据《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划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小微企业。
第八条补偿额度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全市占比和其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总量在全市所排位次综合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风险补偿额度=风险补偿基金总额×补偿比例×排序系数
补偿比例:申报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单户2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总额(表内业务不含贴现贷款,不含异地企业贷款、低风险贷款)在全市的占比。
排序系数:根据当年度全市申报的各家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银监会统计口径)排序确定,申报户数为奇数的,位于中间位次的一家金融机构排序系数为1,申报户数为偶数的,位于中间位次的两家金融机构排序系数为1,位于其上下位次的排序系数分别依序加减5%。
单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风险补偿金总量不足,可适度调整;如有剩余则计入下一年度基金总额。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后,应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资料,并核定补偿额度,形成核定意见书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偿额度将风险补偿基金分别划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
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
第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马政〔2007〕6号)同时废止。
关于在全市开展“税融通”业务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全市“项目提速年”有关要求,努力解决我市按时、足额纳税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现就在全市开展“税融通”业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意义
“税融通”是银行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向按时、诚信纳税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金额信用或担保贷款的融资产品。“税融通”是针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信用情况难以掌握,无法提供有力担保的难题,通过纳税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创新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
二、试点时间
全市“税融通”试点工作从2013年6月1日开始。
三、试点单位
为扎实、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确定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建设银行马鞍山分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为先期试点银行。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具备条件的各商业银行推广。
四、税源信息提供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市税源办积极为试点银行提供企业上2个年度纳税数额信息。由试点银行向市税源办提出申请,并签订保密协议。
五、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税源信息是反映企业营业状况和诚信意识的重要资源。各试点银行要依据企业税源信息,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贷款。“税融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由各试点银行确定。对近2年内连续被税务部门授予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信用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六、政策支持
对积极拓展“税融通”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银行,市政府在年终考核时给予表彰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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