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4〕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4日

马鞍山市产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马鞍山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2014—2017年)》(马发〔2014〕4号)精神,规范产业投资资金运营,发挥产业投资资金的作用,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培育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资金的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规模为5亿元。由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受托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条产业投资资金以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投资规模。

(一)投资企业。根据初设企业的规模及盈利能力、成长性等因素,投资额度可选择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其中一个档次实施,对重大增资扩股以及受让股权等投资项目需视投资企业股权估价确定。单一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只实行一次投资。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二)投资基金。参与在我市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0%,基金在我市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投资方向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特殊事项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拟投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企业;

(二)企业有产品、有市场、有核心竞争力且主业突出;

(三)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真实可靠;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五)企业主要责任人诚实勤勉,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

(六)参与发起基金的注册地必须在马鞍山,相关投资比例符合规定。

第六条投资程序。

(一)申请。需要投资的企业项目向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提出申请或由市投资评审会成员单位推荐,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申请单》(样表附后);

2.《商业计划书》;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告;

4.企业章程(盖工商局印戳);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央行征信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新设企业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二)调查论证。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分析,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报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士发表独立意见。

(三)审批。

1.对企业投资的审批。设立市投资评审会,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江东控股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市投资评审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决策,并以会议纪要明确具体投资事项。重大项目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2.对基金投资的审批。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与基金合伙人商洽投资基金合作方案,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重大项目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四)投资。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投资意见或投资评审会的决策意见,代表出资人与被投资人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投资行为。

第七条产业投资资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施项目退出,退出按原投资审批渠道审批。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公开转让、股权回购等。

第八条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产业投资资金出资人代表,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委派或更换产权代表,出席相关会议并进行表决。负责投资资料收集归档和股权管理日常工作。

省高新创业投资公司负责跟踪分析被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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