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4日
马鞍山市鼓励港口和口岸
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培育发展马鞍山港集装箱运输,做大做强马鞍山水运口岸,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在马鞍山港开辟内外贸航线并负责营运的航运企业;
(二)本市在马鞍山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且从马鞍山港办理出口集装箱的生产和贸易企业;
(三)为本市和外地生产及贸易企业代理,且从马鞍山港办理出口集装箱的货代企业;
(四)进出马鞍山港装卸的集装箱重车;
(五)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港口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1.对上游港口(含合肥港)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每次载重箱量不低于8个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2.新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内贸直达航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国际近、远洋航线,每周班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集装箱。
1.生产和贸易企业。
年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内的(含1000),每箱奖励120元;
年出口重箱1000至3000标箱的(含3000),每箱奖励140元;
年出口重箱3000标箱的以上的,每箱奖励160元。
2.货代企业。
(1)代理本市出口重箱: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内的(含1000),每箱奖励150元;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至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200元;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50元。
(2)代理外地出口重箱: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150元;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0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报关企业。
对本市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每票奖励5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过桥过路费。
对在马鞍山港出运的集装箱重箱给予马鞍山长江大桥过桥费、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额补贴。
(四)吞吐量。
对在我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完成量年增幅同比达到10%的,各奖励20万元。
(五)引进货、船代。
对引进货代、船代企业的,每引进1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奖励5万元;每引进1家国际知名货代、船代企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奖励兑付程序
(一)企业按年申报奖励。每年一季度末填写市财政统一格式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经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初审核实后,由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商务(经发)部门统一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办理。
(二)奖励兑现。市商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奖励兑付。
四、奖励资金分担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港口、外贸、报关、货代、船代)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统一兑付,县区、开发园区和新区负担资金每年年底支付市财政。
五、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专项资金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市政府明确需要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要求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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