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2月9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
马鞍山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融机构考核指标
(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1.基本考核指标(100分)
(1)年末贷款(剔除转入票据再加上转出本地企业票据)余额(15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1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亿元加(减)0.5分。
(2)当年贷款(剔除转入票据再加上转出本地企业票据)增长率(15分):达到全市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10分):达到上年比重的得5分,每高(低)于上年比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当年新增贷款额占本系统全省比重(10分):达到上年比重的得5分,每高(低)于上年比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5)当年末对小企业贷款余额(15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1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亿元加(减)1分。
(6)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0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减)1分。
(7)利率执行水平(15分):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同期基准利率得10分,每增加(降低)0.2个百分点,减(加)1分。
(8)当年末贷存比(5分):大于等于75%的,得5分;低于75%的,每减少1%减1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末占全市信贷市场份额,按排名先后分别加10—1分,低于前10名不加分。
(2)每单独新设立一个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2分。
(3)在市区每新设一个支行,加3分;县域每新设一个支行,加5分;新设一个营业网点,加2分。
(4)小企业贷款户数每增加5户,加1分,最高加20分。
(5)农户贷款户数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加10分。
(6)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投放的比例低于75%的,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等于75%的加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再加5分。
(7)创新金融产品或担保方式,并具有一定融资规模的,每增加一个新金融产品或担保方式,加2分,最高加20分。
(8)对市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的,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9)积极与担保公司合作并开展业务,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5分。
(二)政策性银行
主要考核当年贷款增长及新业务开办情况,并参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租赁、典当及县域农村金融机构
1.中小企业融资较上年末增长幅度(50分):增幅达到10%得4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税收增幅(50分):增幅达到10%得4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四)小额贷款公司
1.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3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200万元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涉农贷款余额占总贷款的比重(20分):达到15%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贷款年平均利率(20分):18%得15分,每减少(增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4.规范管理(20分):经营管理规范,报表及时、准确,视具体情况得分,最多得20分。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
1.当年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20):达到5倍的得15分,每多(少)1倍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2.年末在保中小企业户数(20分):达到上年末户数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2户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3.担保业务综合费率(20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收取的得15分,每减少(增加)0.5个百分点加(减)1分。
4.当年通过担保扶持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户数(20分):达到15户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2户加(减)1分,最多加(减)5分。
5.规范管理(20分):经营管理规范,报表及时、准确,视具体情况得分,最多得20分。
(六)证券、期货机构
1.当年客户保证金额及托管市值(动态权益)(30分):当年客户保证金额及托管市值(动态权益)与上年相比增长10%的得2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交易量(30分):当年交易量与上年相比增长10%的得2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3.地方税收贡献(40分):当年缴纳税收达到上年水平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七)保险机构
1.当年保费收入(15分):2亿元(含)以上15分,1亿元(含)—2亿元10分,1亿元以下5分。
2.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5分):80%(含)以上得5分,40%(含)—80%得3分,40%以下得2分,持平及负增长得0分。
3.当年保费收入占全市市场份额(10分):50%(含)以上得10分,20%(含)—50%得8分,20%以下得5分。
4.当年赔付金额(20分):5000万元(含)以上得20分,2000万元(含)—5000万元得15分,2000万元以下得10分。
5.当年赔付金额同比增长(5分):40%(含)以上得5分,20%(含)—40%得3分,20%以下得1分,持平及负增长不得分。
6.地方税收贡献(20分):1000万元(含)以上得20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得15分,500万元以下得10分。
7.地方税收同比增长(5分):40%(含)以上得5分,20%(含)—40%得3分,20%以下得1分,持平及负增长不得分。
8.保险产品创新(10分):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9.特别贡献(10分):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加10分。
(八)风险投资机构
1.投资规模(60分):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金额达2000万元,或者投资企业项目数量达到2个,得40分,超过(少于)上述规模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10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减少)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10分。
2.投资方向(40分):当年对本市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金额占其全部投资额的比例达到20%的,得30分,超过(少于)上述比例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减少)的,适当加(减)分,最多加(减)5分。
二、考核等级及专项表彰
(一)金融机构考核按得分情况,分类设一、二、三等奖。市政府对获奖机构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单位。
(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机构引进、促进银行创新、支持政府经济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专项表彰。
(三)设金融创新专项奖。对积极开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在服务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法人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进行重大金融体制创新,对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的予以表彰。
三、考核组织及奖励
(一)考核组织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马鞍山银监分局组织。
2.证券、期货、租赁、典当、风险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县域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民银行、马鞍山银监分局组织。
4.保险机构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保险业协会组织。
5.对市级金融监管机构的表彰,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6.金融创新专项奖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马鞍山银监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上述六类考核表彰结果须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附则
1.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2.参评单位需于每年1月15日前对照考核标准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上年度参评资料。参评资料应真实、准确,否则将取消参评资格。
3.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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