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马政办〔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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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马政办〔2011〕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5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的任务和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1.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努力壮大产业规模。年均引进民间投资500亿元以上。(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年均引进民间投资20亿元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3.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塌陷区治理等领域。年均引进民间投资2亿元。(市国土资源局)
4.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年均完成民间投资3亿元以上。(市农委)
5.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安全饮水、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年均完成民间投资2亿元以上。(市水利局)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经济开发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滨江新区、秀山新区及各区工业园区。年均完成民间投资1000亿元以上。(各开发园区、各区政府)
7.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年均完成民间投资50亿元以上。(市住建委)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每年新增500套公共租赁房,5年内新增1.2万套廉租房,改造各类棚户区32个,新增农民安置房2万套。(市住建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园区)
9.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每年新增社会培训机构4所、民办幼儿园2所以上;5年内完成1个校企合作项目、1所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出版发行、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服务等行业。每年新增民营投资文化企业10家;5年内引进大型印刷企业3家以上;建成一批文化民间投资项目,拍摄央视综合频道播出电视剧1部。(市文化委)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产业。年均引进民间资本超30亿元,5年内形成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1家,超5亿元的企业2家,超亿元的企业3家。(市旅游局)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参与各类体育场馆及社区健身设施的运营维护。5年内引进民间资本完成各中心镇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市体育中心建设、管理。(市体育局)
13.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引进民间资本新建1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市卫生局)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机构,5年内新增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床位1400张。(市民政局)
15.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5年内新增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40家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30家以上。(市政府金融办、马鞍山银监分局)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16.市、区财政要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补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
17.引导银行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马鞍山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18.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推广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马鞍山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19.大力推进融资组织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财务公司、典当、设备租赁等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丰富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支持业务规模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市政府金融办、马鞍山银监分局、市商务局)
20.支持民营企业直接上市融资。5年内新增民营企业上市公司10家以上,通过资本市场融资150亿元以上。(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21.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项目,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投资、补助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22.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依据规划可分期办理征地、供地等相关手续。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
23.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民间资本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4.全面清理涉及投资的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理收费,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市物价局)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25.民间投资发展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民间投资增长目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把民间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考虑。(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26.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公开化、规范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
27.根据国家和省调整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情况,及时修订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市发展改革委)
28.改进政务服务,实行并联审批,重大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市、县区审批联动体系。(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委)
29.重视合法权益保护。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修改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30.改进统计方法,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指标,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市统计局)
31.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税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重要动态、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投资形势,提高投资决策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32.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保证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外办)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深入抓,确保按照任务分工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细则。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要切实落实牵头责任,认真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
(三)考评落实。市政府将对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任务分工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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