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2011年至2015年,我市实现新增上市公司2—3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含再融资)100亿元以上,培育和动态储备上市后备企业20家以上,每年均保持拟上市企业1—2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2.分解落实目标。铜陵县实现1家企业上市,动态储备5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铜官山区、郊区各实现1家企业上市,动态储备各3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狮子山区实现1家企业上市,动态储备4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1家企业上市,动态储备8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一县三区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遴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资源予以重点培育,推动企业规范改制和资产重组,着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队伍。

二、主要政策

(三)以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需对土地、房产、车船、商标等资产进行变更的,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有关契税、营业税先征收再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除按规定标准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均无偿过户。

(四)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依法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所得税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0%增长,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五)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可作为资本公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六)由同级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上市前期费用,每个企业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归还;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归还给同级财政。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市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拟上市企业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保障上市企业的用地需求;因历史原因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八)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支持建设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九)强化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在利率、保费上给予优惠。引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企业上市成功后奖励政策。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市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五五分担。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企业高管(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实际可用财力,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十一)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的人才,按市政府引进人才有关政策办理。

(十二)对通过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凡上市后公司注册地设在我市且再融资额的80%投向我市的,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三、工作保障

(十三)建立有效的组织机制。成立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县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大力推进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各项鼓励政策,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为企业上市融资开辟“绿色通道”。

(十四)建立激励机制。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根据上市企业申报数和使用情况每年安排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同时,制定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县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按县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股改企业数、进入上市辅导企业数、实现上市企业数分别予以考核。上市融资投入我市资金,其中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1.5倍投资金额计算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完成额进行考核奖励。

(十五)完善重点上市资源筛选和培育制度。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市政府金融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县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的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拟上市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企业递次推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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