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201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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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5日
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市级机构以及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铜陵有色财务公司比照银行业机构考核。
在本市注册的保险公司。
在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
当年新设立的机构未满半年以上的不参加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或当年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或发生对全市经济社会有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保险业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
二、银行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信贷增量:基本分60分(其中:完成目标任务分40分,进度分20分)。当年完成贷款增量目标任务,且上半年完成70%(含)以上的得60分;当年完成贷款增量目标任务,上半年完成50%(含)—70%的,按比例折算进度分;当年完成贷款增量目标任务,但上半年未达到50%,不得进度分。完成贷款增量指导性目标任务,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10分止。
2.信贷增长幅度:基本分6分。全市新增贷款增长率第一名的得6分,与第一名增长率相比,其余以其增幅比例计分。
3.人民币存贷款增长幅度:基本分4分。当年人民币存贷款之和增长10%的,得4分。每提高(降低)0.5个百分点加(减)2分,加(减)满4分为止。
4.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基本分10分。保持上年末政府融资(包括PPP模式)平台贷款余额的得基本分10分。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止。负增长的不得分。
新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包括PPP模式)达到全市金融业银行机构对我市融资平台贷款平均额的得基本分10分。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止;未达到标准的,按占全市贷款平均额的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5.新增存贷比:基本分5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当年新增存贷比以12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5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5分为止。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当年新增存贷比以7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5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5分为止。当年出现存款负增长,按满分10分计分。
6.中长期贷款增幅:基本分5分。当年中长期贷款增幅达到10%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止,增幅未达到10%的不得分。
7.小微企业贷款:基本分7分。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5分,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的得1分,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得1分。
8.支持创新创业:基本分3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0.5%的信贷规模,专项用于创业创新。达到0.5%的得3分,未达到0.5%的按专项用于创业创新信贷规模占比折算相应分值。
(二)加分考核指标
1.引进市外资金:表外融资每净增加5000万元加1分,引进异地资金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
凡未纳入表内引进的市外资金,在向市金融办、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报备的前提下,由考核小组认定。
2.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贷款增量:每2000万元得1分,最高10分(战略性新兴产业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共同界定)。
3.金融产品创新:当年有辖区范围内首创的金融创新产品,每创新一项且有一定成效的,加2分,最高加10分(实行向市金融办、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备案制,具体由市考核小组认定)。
4.不良贷款核销:当年核销不良贷款每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实行向市金融办、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备案制,具体由市考核小组认定)。
5.银企对接:当年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加3分(实行向市金融办、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备案制,具体由市考核小组认定)。
三、保险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保费收入:基本分25分。其中:财产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5分,2000(含)到5000万元以下的得22分,2000万元以下的得20分;寿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得25分,8000(含)到1亿元以下的得22分,8000万元以下的得20分。
2.当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基本分10分。当年保费收入达到上年水平的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3.当年赔(给)付金额(不含未决赔偿准备金):基本分20分。其中:财产险公司当年赔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以下的得17分,1000万元以下的得15分。寿险公司当年赔款5000万元(含)以上的得20分,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以下的得17分,1000万元以下的得15分。
4.当年赔(给)付同比增长:基本分10分。当年赔付(不含未决赔偿准备金)与上年相比持平的得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5.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基本分15分。当年财产险公司上缴地方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得15分,100万元(含)到500万元以下的得10分,100万元以下的得5分;寿险公司80万元(含)以上的得15分,60(含)到80万元以下的得10分,60万元以下的得5分。
6.上交税收增长:基本分1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持平及负增长的不得分。
7.保险服务创新:基本分10分。当年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及为社会服务,且有一定成效的,每创新一项加5分,最高加10分(具体由市考核小组认定)。
(二)减分考核指标
保险服务质量:发生投诉被监管部门通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5分。
四、担保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一)年末担保规模:基本分25分。年度累计担保总额达注册资本4倍以上得基本分25分,每提高(降低)1倍另加(减)5分。
(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基本分30分。“三小”经济组织担保额占担保总额比重80%以上的得基本分30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
(三)小微企业担保户数:基本分20分。当年小企业担保户数达到全年担保总户数的70%,得基本分20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满10分为限。
(四)农户担保数:基本分10分,当年担保户数达到全年担保总户数10%的得基本分10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满10分为限。
(五)个体工商户:基本分10分,当年担保户数达到全年担保总户数10%的得10分,每提高(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满10分为限。
(六)年代偿率:基本分5分,当年代偿率达到2%的得5分,每降低(提高)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满5分为限。
五、考核程序
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各被考核单位根据《铜陵市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上年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书面汇报材料于2月15日前报送市金融办。
(二)考评。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被考核单位分别考核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名次。
(三)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被考核单位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兑现名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六、考核兑现
(一)通报
对银行业位列前六名的、保险业和担保业位列前三名的,或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并抄送其上级单位。
(二)考核兑现
银行业按考核结果,对前六名予以考核兑现。兑现标准分别为:第一名20万元;第二、三名各15万元;第四、五、六名各10万元(取前六名)。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原则上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标准执行。
保险业按考核结果,对前三名予以考核兑现。兑现标准分别为: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4万元(取前三名)。保险协会原则上按保险业金融机构平均标准执行。
担保业按考核结果,对前三名予以考核兑现。兑现标准分别为: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4万元(取前三名)。
上述兑现对象为各单位班子成员。兑现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考核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以上兑现资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实行财政性存款存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相挂钩。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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