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文号:闽价综〔2009〕349号
颁布日期:2009-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价综〔2009〕34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全面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责任机制,切实把落实《意见》抓紧抓好;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意见》实施到位。

二、勇于探索。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实践、先行先试,不断拓展价格工作的作为空间;对《意见》实施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要着眼长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途径,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宽松、良好的价格环境。

三、注重实效。各地要立足当前,乘势而上,把贯彻落实《意见》与当前价格工作结合起来,与价格部门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统筹起来;要善于运作,遵循规律,讲求科学的工作方法,紧紧抓住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重大价费问题,集中力量求突破,并以此推动面上工作,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九年九月十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

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促进闽台两地交流合作

(一)清理并规范涉台价费政策,维护涉台价费政策实施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运用门户网站、价格协会等平台,加强对闽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和发布。

(三)加大对涉台企业价格服务力度,探索建立与台资企业的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资本投资。

(四)切实落实平潭县各类用电与省电网直供区用电价格同价政策,推动平潭实验区的开放开发。

(五)对闽台合作办学实行按成本收费的政策,促进闽台教育合作交流。

(六)加强对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涉台窗口服务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促进海西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

(七)继续发挥好价格收费政策的融资功能,采取价格、收费批文质押贷款以及事先出具价格、收费意向书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城市公用事业和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配合做好新建成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核定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撤并工作,制定出台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管理办法,继续实施油运价格联动,逐步理顺公路旅客运输价格,研究提出统一成品油价区的工作意见,促进交通运输便捷高效。

(九)全面清理整顿口岸收费,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推进“大通关”建设。

(十)适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时落实降低建设项目防雷、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收费标准政策,推进城乡公共设施建设。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公职估价机构的职能作用,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理赔等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价格认证服务。

三、促进海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全面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制定出台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限制进入的资产评估、验收等中介服务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推动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对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等在各项收费上予以政策优惠,促进工业企业发展。

(十四)推进符合产业政策的服务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网同价,继续做好公共服务行业、中介机构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涉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

(十五)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制定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跨地区的景区联票价格,推进做大“海峡旅游”品牌。

(十六)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药,根据药品创新程度不同,按照相应的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制定价格;对我省医药企业生产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省外企业生产的同种政府定价药品,帮助指导其向国家申请单独定价、优质优价;适当提高我省生产的疗效好、价值低、市场短缺、供求矛盾突出的少数药品价格,推进医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医药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促进海西和谐社会建设

(十七)加强垄断性行业价格监管,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以及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垄断性产品和服务价格,坚持调定价前的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制度。

(十八)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关系;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及我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制定公布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实行医院销售药品差别加价政策,对高价药实行低差率、低价药实行高差率;对农村和社区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实行零差率。

(十九)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强化住房交易环节收费监管,制止价外加价、强制服务收费、转嫁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价格秩序。

(二十)大力开展社会反映强烈的价费热点和难点专项检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和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畅通价格矛盾诉求渠道。

(二十一)持续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完善挂钩联系制度,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价格公共服务。

(二十二)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加大重要商品市场(包括期货交易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分析预测力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异动监测预警机制,合理引导价格预期。

五、促进促进海西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三)适时推进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健全标杆电价管理制度,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趸售电价机制,促进电力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流域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二十五)结合推进自来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十六)积极促进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目标要求征收到位;完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以及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加大征管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

(二十七)研究建立LNG气价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联动机制,优化能源结构,促进LNG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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