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制定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2014年3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扩权强区(县、市)的意见》(榕委〔2013〕3号),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发证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现制定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遵遁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承接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应依法依规,履行法律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事权运作。

(二)高效便民原则。批准证书发放应有利于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责权一致原则。按照“责权一致、谁审批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的承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做到责随权移、责任落实。

二、承接单位条件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的承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获得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权,并已申领批准证书发证密钥(UKey)的单位。

(二)配备有AB角发证人员。发证人员责任心强,熟悉外资审批业务和发证相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及发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能够准确录入发证信息资料,正确使用批准证书打印设备。

(三)落实配置发证设备。软硬件配置要求:

1.电脑配置。新购买电脑配置推荐:酷睿i52300以上的CPU,INTEL芯片组的主板,4G内存,500G硬盘,winxp以上版本。已有电脑配置要求:双核1.8GHZ以上CPU,2G以上内存,winxp以上版本。

2.打印机配置:能打印A3、厚纸的激光打印机,如:HPlaserjet5200LX等型号。

3.互联网带宽:1M以上独占带宽。

三、承接范围

属于福州市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不含马尾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含保税区)的外经贸部门发放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其中,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含保税区)发放批准证书待向商务部申领到发证密钥(UKey)后再实施。

四、实施步骤

从3月份开始,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由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承接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办理承接手续。具备批准证书发放条件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向市外经贸局正式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书需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及签署同意意见),并与市外经贸局签订《批准证书发放工作责任书》。

(二)组织发证人员培训。市外经贸局对发证人员采取分批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实际操练或派员到发证单位现场操作指导等方式,进行发证实际操作的培训,确保发证人员熟悉掌握发证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规程、发证资料的准确录入、证书打印设备的正确使用等实际业务。

(三)申领发证密钥(UKey)和空白证书。经市外经贸局同意后,承接单位向市外经贸局申领发证密钥(UKey)和外资企业空白证书。批准证书包括两个版本,即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针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投资企业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承接单位发放批准证书文号如下:

鼓楼区:闽鼓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台江区:闽台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仓山区:闽仓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晋安区:闽晋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福清市:闽融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长乐市:闽长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闽侯县:闽侯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连江县:闽连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罗源县:闽罗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闽清县:闽梅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永泰县:闽樟外资(合资、合作)字〔20XX〕XXXX号

(四)下发正式通知。每批承接单位由市外经贸局下发正式通知,明确各承接单位实施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的起始时间及有关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批准证书发放工作指导监督。

市外经贸局应跟踪了解各承接单位组织实施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的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发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办件抽查、发放情况征询、发证系统信息查询等方式,发现和纠正承接单位实施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批准证书发放承接单位应加强请示报告,在批准证书发放过程中及时与市外经贸局进行业务沟通,把好发放关,以避免失误。

(二)切实贯彻责权一致原则。

承接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的单位,应切实负起批准证书发放的法律责任,坚决杜绝随意发放、越权发放、虚假发放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违规发放、随意发放以及造假、出错率高的承接单位,市外经贸局将对责任单位给予批评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机关效能监督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对发放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出现严重失误,引发法律诉讼及纠纷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利用外资统计工作。

承接单位在批准证书发放过程中,应准确无误地录入相关外资数据和信息,健全并完善本单位外资审批项目信息库,确保上下级外资信息资源共享。市外经贸局继续负责全市外资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工作,做好利用外资数据分析,并进行定期通报。

(四)加强空白批准证书使用管理。

批准证书发放承接单位应严肃认真地使用和管理空白批准证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批准证书打印出错和遗失。空白证书使用应进行登记,申领时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空白批准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今后承接单位所需空白证书,仍由市外经贸局统一向商务部办理申领,所需费用由市外经贸局承担。

(五)建立健全外资档案管理制度。

(六)批准证书发放承接单位应设置专用的外资企业档案室,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切实保证外资企业历史档案资料完整和便于查阅。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建立外资企业电子档案,以逐步实现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电子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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