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
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龙岩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
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人防、财政、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龙岩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包括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确定。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社会投资建设,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由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经依法批准后按划拨方式供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由土地收储机构进行收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交巡警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中心城市停车场规划选址意见和建设方案,分期分批做好停车场建设用地供给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建设业主可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经营者,并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或BT(建设—移交)的方式进行建设;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如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社会投资人取得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资格后,应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按规定的时间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有条件设置广告位并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配套增加值。
第十七条社会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性建筑面积;在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配建的商业经营收入归投资方,用于弥补停车场投资收益不足。
第十八条社会投资新建及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停车场的建安成本与停车场经营收益测算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将停车场经营等相关收益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章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和配建的商业建筑不得分割进行出售或变相出售。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投资并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或BT(建设—移交)的方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可在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内,采取灵活的办法和手段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充分发挥停车场的使用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出让条件的限价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向停车人开具统一合法的停放服务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市区新建公共停车场200米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自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公共停车场周边市政公共设施、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龙岩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违规改变停车使用功能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龙岩中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规划方案或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交巡警支队、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工商局、新罗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单位配合,查处中心城区违法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行为,恢复停车场(库)使用功能,确保车位应用尽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的,由市规划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新建以及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应符合《龙岩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入行业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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