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闽北经济社会发展,着力将我市打造成为海峡西岸区域性金融产业聚集区、金融环境优良区、金融运行安全区和金融服务创新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展业。对在南平市新设各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按以下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1、南平市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南平市设立分行级机构,由市政府按其上级行拨付运营资金的1%给予奖励;引进区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南平市设立支行级机构,由市政府按其上级行拨付营运资金的1%给予奖励。

2、对在南平市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比例给予奖励。总部设在中心城市及武夷新区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村镇银行)的奖励由市政府奖励;村镇银行和总部设在县(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由所在县(市)政府奖励。

3、南平市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县(市)增设支行级机构,由所在县(市)政府按其上级行拨付营运资金的1%给予奖励;南平市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乡(镇)新设营业网点,所在县(市)政府奖励每个网点10万元。

4、对在南平市新设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完善银行业考评激励机制。对辖区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以下考核标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考核标准采取100分制,共分6项内容:

1、贷款增量,考核分值为20分。贷款总量比上年度月均余额增加额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基数计算出每个份额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2、贷款增幅,考核分值20分。以上年度贷款余额月均增幅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依此计算每个百分点的分值,计算相应各行得分。

3、存贷比例,考核分值15分。以年度月均存贷比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此计算出每个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4、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考核分值20分。以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月均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出每个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5、工业贷款比例,考核比分为15分。以年度规模工业贷款总量月均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此计算出每个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6、重点项目增量,考核比分为10分。以南平市重点项目贷款总量比上年度月均余额增加额最高的商业银行为满分,并以其所占份额为基数计算出每个份额百分点的分值,依此计算各行各自得分。

(二)全部奖金总额与全市贷款总量新增挂钩,实行目标管理与浮动管理。2012年全市考评贷款总量新增目标为120亿元,全部奖金总额以120万元为基数,全市考评贷款总量每增加(或减少)1%,全部奖金总额相应增加(或减少)1%。

(三)按照目标管理和浮动管理计算当年全部奖金所得额,按照考评内容和奖励办法相应计算各考评对象奖金。市人行、银监分局分别按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邮政储蓄银行及农信社南平办事处等金融单位,视其工作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三、给予财政补贴

1、新设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产业投资基金)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给予补贴。新设立金融机构,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2、鼓励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将符合免税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3、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连续3年以上经营规范、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争取改制为村镇银行。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提供用房优惠。对新设的金融机构在南平市区及县(市)等地购房及租房用于办公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征地和建设费用上的优惠政策支持。

2、对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3、对租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五、加大行政支持。激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创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季均余额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0.5%的风险补偿。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2、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3、南平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监管成果显著、对南平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设金融机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驻南平金融监管部门和人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六、强化业务扶持。在业务上对新引进和新设立机构采取各项措施予以扶持。

1、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财政性资金对新设直接服务于“三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凡是涉农部分的财政性、政策性资金,除省以上规定存在指定银行的专项资金外,必须优先选择在新设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调拨资金和专项存储。若无政策限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资金以外的各类财政性、政策性资金,优先选择在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调拨资金和专项存储。

2、发改、经贸等相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座谈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向新设的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和贷款项目,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

七、提升服务效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引进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南平银监分局及各监管办事处要积极支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市场准入相关审批手续。

2、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要积极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现金、开户、征信等方面的服务。

3、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

八、实施人才激励。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来南平市发展。

1、符合南平市引进人才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南平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购车补贴、安家补贴、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赴国(境)外培训纳入南平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3、因商务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平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上述奖励扶持机制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评项目自行申报,新设机构奖励在机构开业后三个月内申报,财政补贴和用房补贴在相关事项发生时申报,年度奖励在年后一个月内申报,由市金融办、市人行和市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审核和评分工作,评分结果提交南平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认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贴)奖励。

十、其他事项

1、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意见的落实兑现。

2、本意见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3、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4、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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