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财政投入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财政投入机制的意见

南政办〔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问题,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筹集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畴。筹集标准为:以城市社区常住人口(含乡镇所在地城镇人口)为基数,2013年按人均5元执行,今后的投入标准根据养老服务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二、筹集渠道和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投入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延平区投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既定市区财政体制比例(4.5:5.5)分担。

养老服务资金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养老服务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三、经费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政府购买为老服务和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正常运转。

(一)政府购买服务。用于支付无偿服务对象和低偿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支出。无偿服务对象是指生活在城区、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老人,低偿服务对象是指生活在城区、年满70周岁以上除“三无”对象外的城市低保老人。

(二)补助社区维持居家养老服务站正常运转等费用。

四、工作要求

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要途径,而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是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首要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长效的、规范的政府财政对养老服务的投入补贴机制,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支持和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新模式,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老年人生活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本《意见》从2013年8月1日起实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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