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3〕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2月12日印发的《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南政办〔2006〕18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南平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组织体系
2.1.2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1.4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2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3地震灾害的分级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重大地震灾害
3.3较大地震灾害
3.4一般地震灾害
4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4.2地震预警
4.3震情报告
4.4灾情报告
4.5震情灾情发布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先期应急响应
5.3指挥、部署及行动
5.3.1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指挥协调
5.3.2一般地震灾害的指挥协调
5.4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5.4.1搜救人员
5.4.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4.3安置受灾群众
5.4.4抢修基础设施
5.4.5加强现场监测
5.4.6防御次生灾害
5.4.7维护社会治安
5.4.8开展社会动员
5.4.9发布信息
5.4.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5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7.2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基础设施保障
7.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7.7安全保障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临震应急
8.1.1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8.1.2临震应急结束
8.2强有感地震应急
8.3邻市破坏性地震应急
8.4外省特大地震事件应急
8.5地震谣传应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2预案管理
9.3预案的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及《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地震和辖区外发生并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防御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2)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地震灾害级别和破坏程度,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当本级政府无法应对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行动。
(3)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抗震救灾队伍,充分发挥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合力。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组织体系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政法工作副市长
南平军分区分管领导
指挥长在外地无法行使指挥权时,按照副指挥长排序,接替指挥权。
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地震工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药监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外侨办、市台办、团市委、红十字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平支行、南平海关、武夷山海关、市电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气象局、电信南平分公司、移动南平分公司、联通南平分公司、中石油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南平分公司、市物资(集团)公司、武夷山机场、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武警南平支队、武警南平消防支队、武警南平森林支队、南平地震台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震情需要设立如下10个工作组:秘书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2.1.2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委和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5)组织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驻地部队、武警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1.3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市地震局,由地震局负责人任主任,根据震情需要可设置:综合联络组、震情灾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小组成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2.1.4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上级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震时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宣布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3)应急期间,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
(4)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机构联络。
(5)负责搭建和运行市应急指挥平台,掌握震情监视情况和分析会商情况。
(6)负责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2市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是市政府处置我市地震灾害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2.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指挥协调地震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5)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3地震灾害的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灾害四个级别。
3.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至299人,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至49人,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市发生4.0-4.9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监测报告、预警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市地震局会同南平、邵武地震台,配合省地震局对我市未来震情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各地政府根据中国地震局或省地震局的会商意见,做好敏感地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4.2地震预警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逐步建立地震预警系统。各地利用预警系统,对可能造成我市破坏或影响的地震,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必须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迅速发布。
4.3震情速报
我市或周边发生达到响应级别的地震,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或省地震监测台网发布的地震速报信息,15分钟内正式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值班室报告地震参数。
4.4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市县地震工作部门立即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第一时间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派出工作队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市地震局尽快掌握震区地震基本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3)实行条块结合,民政、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本系统灾情,并快速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开展灾情调查了解,向上级人民政府初报,续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及外事主管部门,市政府按规定分别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5震情灾情发布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对应省政府响应机制,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直接领导、指挥;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政府和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并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协调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县(市、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一般地震灾害破坏涉及2个或以上县域,则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人员死亡(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震级
(本市辖区)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6.5级以上
Ⅰ级
重大地震
灾害
50—299人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6.0—6.4级
Ⅱ级
较大地震
灾害
10—49人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5.0—5.9级
Ⅲ级
一般地震
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4.0—4.9级
Ⅳ级
5.2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挥部成员及全市地震系统人员群发震情参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指挥长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拟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迅速自行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开展灾情调查和先期处置,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4)Ⅲ级以上响应或接到紧急会议通知时,指挥部成员及新闻媒体赶赴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汇总先期处置情况,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先期向灾区派出抢险救援队伍。
(5)指挥部发布首期新闻公告,向公众通报相关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自救互救;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6)受灾县(市、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3指挥、部署
5.3.1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指挥协调
在上级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前,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宣布启动预案及响应级别,组建相关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确定负责人。
(2)要求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所辖各级政府进一步调查收集震情和灾情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汇总报告上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所在地驻军、武警部队。
(3)派出现场指挥部,强化灾区县级政府地震应急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根据灾区受灾程度,划分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迅速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等工作。
(5)查明救灾需求,全面部署安排自救互救、灾民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排险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详见5.4章节)。
(6)实行交通管制,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
(8)加强社会治安管制,对政府机关、银行等重要目标实行保护,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导向及舆情监控。
(9)根据受灾程度和地震应急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
(10)分阶段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阶段性抗震救灾情况。
(11)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2)评估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政府和其他设区市提供支援。
(13)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开展其他或后续抗震救灾工作。
受灾地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建议,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5.3.2一般地震灾害的指挥协调
(1)宣布启动预案及响应级别,视情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要求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所辖各级政府调查收集震情和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调查了解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汇总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省直部门,同时通报所在地驻军、武警部队。
(3)视情向受灾严重县(市、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救灾行动。
(4)根据受灾情况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向灾区派遣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行业专业救援队伍。
(5)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资源,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6)根据需要,请求省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援。
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5.4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4.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
5.4.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山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全市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监督;开展大面积防疫消杀,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疾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4.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4.5加强灾区监测
地震部门配合省地震局组建地震现场监测网,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实时跟踪震情趋势发展。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环保、水利、疾控中心等部门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4.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4.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4.8开展社会动员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4.9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4.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主要调查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5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政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灾区县级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市、县级政府要依托驻地军队、武警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充分发挥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作用,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现场监测与灾害评估、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等提供人才保障。
7.2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政府依托地震部门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技术系统;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各类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广新局要建立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经贸部门要指导、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各级地震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地震部门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安全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铁路、石油、危化品、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邻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外省特大地震应急以及地震谣传应急。
8.1临震应急
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域县(市、区)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8.1.1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市政府应对临震应急事件的主要措施:
(1)市、县(市、区)两级地震部门督促全市各类地震观测点加密观测、落实地震异常,保持与省地震局联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地震、民政、住建、交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对预报的地震可能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本系统相应对策。
(3)市住建、交通、水利、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市电信、移动、联通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市电力分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6)市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南平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7)市民政、发改、经贸、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8)市委宣传部、地震、公安、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9)市应急办、地震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县(市、区)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等准备。
8.1.2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市、县(市、区)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8.2强有感地震应急
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我市境外发生的地震,造成公众普遍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的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震局加强地震宏观监测,跟踪省地震局地震趋势判断意见,上报市政府。
(3)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信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的公告;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4)市委宣传部组织网站、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防震减灾知识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宣传报道;视情安排相关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5)市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适时疏导聚集群众。
县(市、区)政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强有感地震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消除民众恐慌心理。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终止应急响应。
8.3邻市破坏性地震应急
指我市周边地区发生的破坏性地震,并波及我市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1)市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信息,消除民众恐慌心理,密切监控社情舆情,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2)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根据受灾情况,向灾区派遣现场指挥部、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专业救援队伍,并上报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受灾县(市、区)政府根据地震烈度和破坏程度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8.4外省特大地震事件应急
外省特大地震是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特大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市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
市政府应对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依据灾情和受灾地市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及省地震局的指令,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对外省、市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8.5地震谣传应急
地震谣传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迅速对谣传地震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向省地震局沟通了解地震趋势意见,上报市政府。
(2)市地震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督促和指导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平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及应急职责分工如下:
(1)秘书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地震局、民政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南平军分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灾情、社情、舆情等信息收集汇总;筹备、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种会议,协调各级各部门应急行动,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负责指挥部各类公文的起草、报送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南平军分区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国土局、安监局、南平驻军部队、武警南平市消防支队、武警南平市支队、武警南平市森林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外经贸局、药监局、粮食局、供销社、电业局、红十字会、物资集团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军分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协调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医疗器械、药品等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和饮用水的监督监测,防范和控制水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各类传染病的流行。指导当地做好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电业局、无线电管理局、南平车务段、中石油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南平分公司、电信、联通、移动南平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信息化局、气象局、中石油南平分公司、中石化森美南平分公司、南平消防支队、南平地震台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气象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司法局、信访局、人民银行南平支行、武警南平市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接受援助及外事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公安局、红十字会、地震局、经贸委、外经贸局、旅游局、外侨办、台办、质监局、药监局、南平海关、武夷山海关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地震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委、财政局、人保财险南平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文广新局、民政局、地震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协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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