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口岸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15〕80号
颁布日期:2015-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口岸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口岸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4日

莆田口岸边防检查限定区域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海港口岸限定区域管理,预防和打击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优化用警效能,努力提升服务对象自管意识和能力,为广大服务对象营造良好的口岸通关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确保边防检查勤务的顺利实施,维护口岸的安全和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在口岸的港区或码头、锚地等边防检查勤务实施场所划定的由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口岸限定区域由莆田边防检查站负责警戒管理,莆田边防检查站依法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及港口企业,划定合理的口岸限定区域,按规定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志、限定区域示意图、公告栏等,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为保证边检勤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莆田边防检查站对所辖港口合理划定限定区域,根据人员成分、封闭条件、安全等级等采取差别化管理措施,实现执勤警力动态调整、警力资源使用效能最大化。

第五条本办法系边防检查机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赋予的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职能,并根据莆田口岸实际而制定的口岸限定区域边防检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适用于莆田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新增、临时开放码头、泊位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等级划分可参照本办法。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等口岸联检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口岸限定区域警戒等级划分

第六条根据所辖港区基本情况及船舶动态情况,将口岸限定区域视情划分为一级口岸限定区域、二级口岸限定区域,分别采取相应的警戒管理措施。

第七条参照口岸风险评估结果,全面考虑港区封闭条件、自管能力、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边检协管员队伍建设情况、港区码头性质用途等因素综合评定,对口岸限定区域警戒等级进行合理划分。

第八条对现有所辖口岸以下区域,确定为一级口岸限定区域:

(一)东吴港区一级口岸限定区域为边检执勤岗亭向外延伸至码头前沿所有区域。

(二)LNG码头一级口岸限定区域为栈桥边检执勤岗亭向外延伸至码头前沿所有区域。

(三)莆田秀屿港口有限公司码头1号、6号泊位一级口岸限定区域为距离船舶停靠泊位边沿宽80米所有区域;4号、5号泊位一级口岸限定区域为执勤岗亭向外延伸至码头前沿所有区域。

(四)莆头1号泊位一级口岸限定区域为边检执勤岗亭向外延伸至码头前沿所有区域。

第九条对现有所辖口岸以下区域,确定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

(一)东吴港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为边检执勤岗亭向内延伸至港区卡口所有区域。

(二)莆田秀屿港口有限公司码头二级口岸限定区域为各个码头入口处保安岗亭至一级限定管理区域分界处所有区域。

(三)莆头1号泊位二级口岸限定区域为码头保安岗亭至码头前沿边检执勤岗亭所有区域。

第十条莆田边防检查站每季度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针对港区封闭条件、视频监控系统、港口安保措施、企业协管员队伍素质、阶段性口岸安保形势任务需要等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适时调整警戒等级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除定期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等级静态评估外,莆田边防检查站结合船舶违规记录、船舶自管情况综合研判,依据《莆田边防检查站口岸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并评估其效果。按照由高到低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实行动态风险管理。

国际航行船舶出境入境前,莆田边防检查站将口岸限定区域警戒等级评估与船舶动态风险评估情况相结合,综合评判确定口岸限定区域警戒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实施相应管控措施。

码头企业应加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日常管理,定期对二级口岸限定区域维稳管理工作进行研判,并向莆田边防检查站报告情况,对于需莆田边防检查站予以协助加强管理的,应及时向莆田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

第三章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岗位划分及职责

第十二条莆田边防检查站职责:

(一)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警戒,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工具实施检查管理,维护口岸正常秩序和安全;

(二)负责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护,对上下人员和搭靠船舶实施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掌握国际航行船舶在口岸停靠期间的动态情况,了解或核实国际航行船舶和员工出入境(港)手续情况;

(四)负责抽查国际航行船舶的值班和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注意发现藏匿在国际航行船舶中的非法出入境人员,防止国际航行船舶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及违禁物品出入境;

(六)负责对在警戒、监护工作中发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按照权限依法处理;

(七)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为需救助人员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边检协管员职责:

(一)负责协助莆田边防检查站执行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接送船、梯口、卡口及巡视巡查监护等勤务;

(二)负责利用企业监控设备,对口岸限定区域内交通运输工具及人员进行视频巡查,做好船舶接送船录像等勤务;

(三)负责搜集掌握口岸动态,及时发现上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口岸共管企业职责:

(一)配合莆田边防检查站共同抓好口岸维稳管控任务;

(二)负责对进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生产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在港区入口处及码头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提醒标志;

(四)强化对边检协管员、安监人员交通工具、装备、器材的配备水平,提升安保力量战斗力。

第四章口岸限定区域警戒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高风险等级船舶管控措施:

莆田边防检查站实施“卡口监护或驻船监护、视频监控(船舶在港期间,船舶实时处于监控范围之内)、港区巡查(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巡查每2小时一次)、登轮检查(查看梯口日志,对登轮作业人员实行100%查验证件)”的管控措施,遇有船舶港内移泊时实施随船监护。

口岸共管企业按照莆田边防检查站要求,通报港区相关企业,提升安防等级,加强港区卡口、二级限定区域重点部位安监力量配备,加强巡视巡查(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巡查每2小时一次),对进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及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做好处突准备。

第十六条中风险等级船舶管控措施:

莆田边防检查站实施“卡口监护或驻船监护、视频监控(船舶在港期间,船舶实时处于监控范围之内)、港区巡查(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巡查每2小时一次)、登轮检查(查看梯口日志,对登轮作业人员实行证件随机抽查)”的管控措施,必要时,实施船舶港内移泊随船监护。

口岸共管企业加强港区巡视巡查(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巡查每2小时一次),对进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及人员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低风险等级船舶管控措施:

莆田边防检查站实施“卡口监护、视频监控(船舶在港期间,对其实行视频随机监控)、港区巡查(船舶在港期间巡查每4小时一次)、登轮检查(查看梯口日志,视情抽查登轮作业人员)”的管控措施。

口岸共管企业加强港区巡视巡查,对进出二级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及人员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当口岸发生群体性事件、冲闯关、偷私渡等突发事件时,莆田边防检查站和企业应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加强口岸管控。莆田边防检查站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进行主体处置,企业应组建处突分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统一接受莆田边防检查站指挥。口岸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等,莆田边防检查站及企业安监力量应当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逢重要、敏感节点及部署实施重大勤务时期,莆田边防检查站视情调整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和卡口检查措施。

第五章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及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时,应提供《登轮许可证》、《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等规定证件,自觉接受莆田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及码头公司边检协管员的检查和管理,自觉遵守口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车辆,应当携带有关登记备案资料向莆田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已办理《登轮许可证》人员无需办理人员通行证,但相关车辆应当持车辆通行证件。已办理一级限定区域通行证件人员、车辆可直接通过港区主干道进入一级限定区域,无需办理其它证件。对需在二级限定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的,由码头企业签发人员、车辆(二级)限定区域通行证件,并做好系统后台审核把关工作,如有异常立即通知停止签发。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从码头指定通道进出,并严格依照证件标明的身份进行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检执勤人员及码头安监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情节严重的,莆田边防检查站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出示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车辆未持用车辆进出限定区域证件或载装货物、人员与申报不相符的;

(三)装运、携带违禁、走私物品或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可能危害港口、船舶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限定区域内进行非法经营、钓鱼、打捞漂浮物等影响港区作业活动的;

(五)违法在限定区域内通过、停留的;

(六)开展其他可能危害港区船舶安全、扰乱正常作业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莆田边防检查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依法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管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违反有关规定的,莆田边防检查站依法进行处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实施处罚。人员和车辆违反港区安全管理规定、影响港区生产作业的,根据码头公司规定处理,对于扰乱二级限定区域秩序,情节严重的,码头公司可提请莆田边防检查站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驻地党委、政府等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的参观考察团体、与码头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参观考察人员、国内外媒体记者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参观、访问、考察的或是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码头企业应提前向莆田边防检查站报告,由莆田边防检查站根据需要科学调整勤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莆田边防检查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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