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加强莆田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莆政综〔201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全面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招投标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对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名录库、要求在本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或不一致情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改。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依法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挂牌、公开拍卖等形式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在招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文件中故意设定排斥竞争的倾向性条款。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市直国有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

(三)加强统一平台建设,推进集中进场交易。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相关文件己明确需要进入市一级场所交易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港航、码头、高速公路等专业工程应按照属地原则进市级有形市场交易,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遏制以各种理由规避进场交易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简化招投标流程。招标人要做细、做深、做足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要符合招标条件的要求。项目需核准招标方案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得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投标流程进行梳理与简化,特别是涉及到项目许可审批、备案等标前流程要明确时间和程序要求,防止人为因素影响项目审批,切实提高招投标时效。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分步实施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将招投标流程纳入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统一接受监控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五)加强专家监管,规范评标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业务水平。其中,己建立省级专家库的,必须统一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市内专家库,每年至少要对评标专家库扩容一次,专家库资源全市共享。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中心平台的合作与交流,扩大专家库取向,探索远程评标、异地评标。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要严格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莆政综〔2011〕72号)。独立电梯、中央空调等采购和在莆的省垂直单位政府采购需要进场交易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时,要完善政府采购规则和各类范本。

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七)严格按照《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莆政综〔2010〕186号)规定,通过招标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名录库中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行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要各自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统一进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四、规范BT、BOT等项目融资程序

(八)BT、BOT和其他形式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设定准入和回购条件,招标方案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统一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挂牌、竞价等)。BT合同鼓励采用FIDIC标准合同范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法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回购担保方案等内容。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投标保证金、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五、全面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九)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行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立的“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发布,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十)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与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补充条款,已经签订内容不相同的合同或补充条款无效。

(十一)严格控制投资概算。各级工程预算审核部门在工程预算审核时,要把工程概算(估算)作为最高标准来控制,凡是超过批准的工程建安概算(估算)的工程预算予以退回,责成项目业主重新编制。

六、强化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职能

(十二)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负责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和矿产资源开采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大交易活动重大事项行使领导和协调职能。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派出的常设机构,要承担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职能。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法定审批程序,确定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变更招标方式、规避进场交易、重大标后变更等重大事项。特殊项目确需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的,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十三)完善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服务中心等组成,会议由市招投标办召集,对一些日常招投标业务进行协调研究。

七、切实加强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十四)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标前、标中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资质设定、中介组织选择、专家接送、评标现场的监督等重要环节的监管。

(十五)强化标后监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够履约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各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严格把关合同备案、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环节,建立健全标后检查制度,使标后监督制度化、规范化,防止签订与招拍挂文件相背离的合同条款、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高质中标低质供货、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一气假验收等现象发生。

(十六)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签订与招拍挂文件相背离的合同条款等问题,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对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领导及人员,将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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