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交易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5〕43号
颁布日期:2015-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交易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进一步明确交易场所管理工作要求,推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为全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并负责全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商务局为全市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部门,并负责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同时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统筹设立交易场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重点支持设立专业化、特色化的交易场所,同类经营业务的交易场所我市只能设立一家。

三、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工商、公安、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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