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缴纳税费财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5〕107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缴纳税费财政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15〕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商业银行:

市财政局制定的《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缴纳税费财政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缴纳税费财政奖励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精神,为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对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缴纳税费财政奖励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奖励范围。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对当地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

二、奖励内容。借款企业无能力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将其资产过户给贷款银行抵债,贷款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缴纳的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奖励给贷款银行。

三、兑现办法。由受让银行随附资产转让协议、产权证书、缴纳税费证明等向企业所在地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兑现。

商业银行持有、处置(出让)抵债资产时,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不再给予奖励。

四、过户手续。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对涉及银行抵债资产过户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五、附则。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由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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