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泉州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泉政办〔2015〕117号
颁布日期:201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泉州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政办〔201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泉州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形成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根据《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二)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三)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建设;需求导向、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四)基础性、跨部门、跨行业等重大信息化项目,或信息化系统使用单位委托代建的项目,实行代建制,由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五)市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服务器、存储、备份、网络、安全等设备,以及基础、公用的软件,统一由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数据中心或泉州市行政中心政务机房按需提供,不再另行设立信息中心或数据中心。

二、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经信委、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二)市级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1.每年第三季度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1)、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考附件2),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作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4.列入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合并审批;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分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须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编写要求参考附件3)。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同时报市发改委、经信委审核,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库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如属于综合性、涉及面广、关系全局的项目,必要时邀请省、市其他领域的专家及有关单位参加。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

6.市发改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

(二)未列入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充列入年度计划。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泉州市政府招标采购规定以及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单位。

(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咨询、设计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所属的主管部门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项目建设要遵循泉州“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框架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数据交换接口,满足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需要。

(五)项目建设要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

(七)项目建成后,按项目的功能需要可委托具有省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

(八)项目建设应遵循项目验收工作大纲(详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经信委组织。

(九)项目建设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试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十)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合同金额,经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市经信委审核认定后,分期拨付项目建设经费。

四、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委对项目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1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项目建成后,市经信委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四)对违反项目建设应用相关规定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测试等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执行标准,制造技术壁垒的单位,市经信委对其进行反馈约谈、告诫,拒不整改的,将禁止其参与泉州市信息化项目建设。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实行项目管理。

(二)本规定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泉州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3.泉州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

4.泉州市财政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http://www.fjqz.gov.cn/zfb/xxgk/zfxxgkzl/zfxxgkml/srmzfxxgkml/fggzhgf/201512/t20151215_2245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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