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6〕8号
颁布日期:2016-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若干意见

明政办〔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妥善化解信贷风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基础上,同步全力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信贷防控目标,保障我市金融平稳发展。

二、资金补助办法

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打包转让、核销等方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采取以物抵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等创新措施,加大处置力度,每处置1亿元不良资产,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市、县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指导、督促,推进全市信贷风险防控目标落实,完成全年防控目标,给予监管机构30万元经费补助,每超额压降不良率1个百分点,增加5万元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级银行所在地财政拨付,其中梅列区、三元区按照市本级和两区财政比例分担。

三、资金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市、县两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

四、考评认定

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考评。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上年不良资产处置情况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银监局对不良资产处置表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结果由市金融办、财政局、银监局成立考评小组共同认定。

五、资金用途

市财政局根据考评小组确认意见,归集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后,统一拨付给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将奖金拨付给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用于处置不良资产经费补充,并对化债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六、附则

本意见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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