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 文号:厦财外〔2009〕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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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厦财外〔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
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指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投资主体独资或控股的金融企业,下同)的资产及财务监管,切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做大做强我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金融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合理核算各项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1、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及收入支出、全面反映资产及负债情况;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财务状况,包括(1)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2)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局下发的财务决算编制文件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经营财务状况;(3)市财政局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
2、市属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的规定,对已经产生的呆账进行认定、核销和处置。对呆帐的认定,必须做到逐笔进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对认定为呆账的,其核销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呆账核销过程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所核销的呆帐必须帐销案存不得放弃追索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每年对金融企业核销的呆账进行累计不低于20%覆盖面的检查。
二、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市属金融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时报告财务风险状况,规范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3、市属金融企业应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及报告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内部管理体系。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每半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时点)对各类资产进行一次风险评价,并根据资产风险分类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市属金融企业必须如实反映不良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高风险资产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投资主体(或国有控股股东)及市财政局提交情况报告;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交风险资产以及计提拨备的情况专项报告。
4、加强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市属金融企业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自身相应的对外投资、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向投资主体和市财政局报备。企业的对外投资、担保,在事前做好可行性分析,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事中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事后应有相应的问责追究制度。市属金融企业除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业务之外,也不得从事除经营范围以外的期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不得买卖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市属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属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若确有必要且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需报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审批,并向市财政局备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对于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5、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处置及核算抵债资产,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开方式进行;单项超过500万元的抵债资产处置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规范产权登记、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管理
6、市属金融企业必须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的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并做好年检工作。
7、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持有的市属金融企业的股权的应严格依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报批程序。
(1)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2)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市属金融企业的股权应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凡因股权转让致使我市市属金融企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或者一年内股权变动比例超过市属金融企业总股本5%的,应由投资主体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上述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由投资主体报市财政局审批。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财政局的,所持有的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3)市属金融企业的股权转让在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必须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的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经市财政局核准。已上市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非上市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原则上应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对于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直接协议转让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8、市属金融企业自有资产处置管理。自有资产处置必须制定详细的方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4]199号)对拟处置的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涉及资产转让的应以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四、完善企业薪酬管理
9、市属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我市金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及工资总额以丰补欠等因素,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10、市属金融企业员工薪酬方案在符合上述原则的情况下由经营班子结合企业经营指标制定,并按以下程序报备后提交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财政的,必须事先向市财政局备案;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向投资主体(或国有控股股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11、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市属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方案应结合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由企业按程序制定,并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财政的,必须事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报经投资主体(或国有控股股东)及其主管部门核准。
五、做好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12、市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厦门市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突发性的金融风险事件。
13、对于可能出现的超过500万元损失以上或者导致经营困难的重大事件,市属金融企业一旦发现,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挽回损失,同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市财政局以及投资主体提交简要的书面报告,随后还应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报告,直至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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