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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15〕6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二○一五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平政文〔2015〕7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平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29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平和县大溪镇硕卿村集体所有水田0.6917公顷、果园0.3023公顷、农村宅基地0.0263公顷、其它农用地0.2978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面积1.3181公顷,其中农用地1.2918公顷(耕地0.691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平和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平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平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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