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漳州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漳州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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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漳州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漳政综〔2014〕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金融行业发展新形势,深入推进漳州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增信扶持机制
市本级“助保金”规模增加至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同时建立“助保金”制度,强化贷款风险补偿功能;市本级应急周转金规模增加至2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同步设立县级应急周转资金,对获得银行续贷承诺的企业,全力予以支持;市本级建立规模1亿元的发债基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提供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市担保中心的资本金增加至2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抓紧成立政府主导或政府与民营资本合作的担保机构,着力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
二、鼓励新设金融机构
推行“引银入漳”政策,推动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机构的设立。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新设立并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消费金融、融资租赁、信托投资、金融控股、产业基金、保险基金以及财务公司等新型法人金融机构,其办公经营场所的租金,由所在地财政在两年内按年给予每平方米360元的补助。属于分行级的市级金融机构由市本级给予补助,其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鼓励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与市、县两级政府、国有企业建立债券发行、基金投资等金融创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扩大直接融资服务。
三、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订做特色产品,积极推广年审制、循环贷款、无还款续贷等还款方式,并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有效抵质押物范围。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我市实际设立相关产业链金融服务机构,并积极推广“信用评级+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联动模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鼓励盘活信贷存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利用信贷资产转让、不良贷款核销、贷款期限和行业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引导企业直接融资等多种手段盘活存量信贷资产,腾出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需求。丰富金融调控工具,并稳步扩大再贷款范围,发挥再贴现的信贷投向引导作用,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政策支持,切实加大信贷投放总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一级)在存款总额不低于上年同期的前提下,当年12月31日贷存比(应达到75%以上)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的前提下,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新增1亿元,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当年每核销1000万元不良贷款本金,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相应的补助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兑现。
五、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以企业信息、个人信息、行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类金融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信用市场主体的规范管理;建立“黑名单”以及市场禁入等制度,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坚决打击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恶意欠逃债务、转移资产等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六、建立金融奖励制度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奖励基金,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在金融改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漳州监管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同时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进一步放宽呆账核销条件限制,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化解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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