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0〕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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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漳政综〔201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9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减排形势的严峻性。“十一五”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指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是各级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今年是完成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决战年,为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省政府近期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市COD减排进度只完成“十一五”目标要求的59%,根据今年前6个月GDP增长、城镇化加快的趋势测算,减排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综合应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落实,确保全市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69万吨以内,SO2排放总量控制在4.59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3.39万吨,非火电行业控制在1.2万吨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狠抓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强化政府的减排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和调度机制,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强化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自觉进行污染减排。强化部门的齐抓共管责任,各级环保、经贸、建设、发改、财政、物价、电力、国土、统计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减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对不按规定完成治理和减排任务的企业,要通报给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采取停贷、限贷等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污染治理法定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电业局、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
三、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排放。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新建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必须从辖区内削减量中调剂使用,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新建项目不予立项或核准、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
四、坚决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要求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炼等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和生产能力3万张/年以下制革企业要坚决以予取缔淘汰,按要求实行断水断电,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彻底关停,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妥善处理淘汰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市电业局。
五、完善城镇环保基础设施。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华安县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内投入运行;已建成但至今仍未正常运行的漳浦县城、诏安县城、东山县城、平和县城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和调试进度,尽早发挥减排效益;市区东区、西区污水处理厂,以及龙海市、南靖县城、云霄县城、长泰东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运行负荷率,确保实际处理负荷在投运后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二年内不低于70%,三年内达75%的要求。加快实施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工程,尚未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平和工业园区、常山经济开发区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力争年底前开工建设;漳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要加快围堰工程进度,主体工程年底前开工建设;南靖高新产业园、长泰经济开发区、华安丰山工业集中区等污水处理厂要加紧调试运行;金峰工业区、漳浦绥安工业区、云霄云陵工业区、诏安工业园区、龙文工业区要加快实施污水主干管对接工程,将开发区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厂处理,切实提高工业污水收集处理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市环保局。
六、加快实施企业减排工程。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染减排,狠抓COD和SO2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深化造纸、印染、制革、制药、食品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推进制浆造纸、制药、食品加工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已实施深度治理的要确保稳定运行、持续减排;未完成深度治理工程或者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予以关停;加大制革业整治力度,通过分期分批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实行清洁生产、落实废水分流分治、实施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等措施,从根本上扭转皮革行业污染现状,促进行业整合提升;大力推进纺织行业稳定达标、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工作,力争削减行业整体排放量。加强所有己建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确保脱硫设施达标稳定运行,投运率达100%;尚未完成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改造的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企业,要限期完成技术改造,确保达到设计脱硫效率,持续稳定达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实行“河长”责任制,扎实推进九龙江、漳江、鹿溪、东溪等“两江两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全面落实工业、农业和生活等污染防控措施,切实减少入河排污量,进一步减轻流域污染负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七、强化减排政策资金引导。加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对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实行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未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缴排污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电业局。
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要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建设和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加大减排资金投入,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开发建设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漳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八、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扎实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狠抓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减排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验收,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增强在线监控的准确性和法定作用,有效防止企业偷排、漏排,促进治理工程稳定运行;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无故停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强化减排项目日常核查,做好监督性监测、现场监察和在线监控设施比对工作,推动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监督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关停淘汰措施切实落实。严厉查处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对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九、做好减排预警预测工作。实施总量减排调度制度,对全市所有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月调度,及时跟踪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削减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动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对达不到进度要求的,责令采取措施,狠抓薄弱环节整改。按照国家有关污染减排核算考核办法,及时掌握辖区内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等数据,对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步核算,分析年度减排趋势。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年初下达的2010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并及时解决。第三季度要组织开展“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十、加大减排宣传教育力度。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污染减排机制。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减排宣传报道,开展系列和专题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总结推广污染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激发减排积极性。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推进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南日报社。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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