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5〕112号
颁布日期:2015-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1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52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致力便捷高效。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一照三码”。

注重分步推进。建立市级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5年5月底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三证合一”改革试点,2015年6月底前,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鼓励改革创新。理顺新旧制度衔接产生的实务问题,对符合方向的改革措施积极予以支持和推进。鼓励全市在多证合一、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大胆探索,退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新工作模式。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一站服务”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依托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

(二)实行“一口受理”

市(县、区)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发照。行政服务中心应按有利于相互衔接、沟通的原则,将工商、质监、税务等窗口以及综合窗口安排在相近的位置。

(三)实行“一表申请”

按照“一次性告知、一表申报”原则,申请人只要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申请表格样式和申请材料目录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范本等内容在综合窗口公示。凡能从电子证照库或能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建立纸质档案管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三证合一”提交清单,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按各部门所需扫描上传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表格、申请材料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保管,并随时提供登记机关查对。

三、操作流程

(一)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一表申报”清单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按各部门所需材料清单扫描,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分送至各登记机关。

(二)各登记机关收到综合窗口传送的申请材料后,同步启动审查。

(三)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先行核准生成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将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后,将所有信息采集项及相关数字档案全部上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经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赋码后,将组织机构代码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五)公安部门通过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后,即出具公章准刻证明,并将信息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印章刻制部门及时刻制印章并同步出具。

(六)税务登记部门收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的照面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核准后的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推送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七)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推送给工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打印出“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二维码信息上关联上述相关信息。同时生成电子质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推送至省级电子证照库共享。

(八)工商登记部门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将公章准刻证明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通过政务通系统生成企业政务通的账号和密码,最后由综合窗口将“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公章准刻证明、政务通账号密码一并发放给企业。企业同步到印章刻制部门领取公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加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调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三证合一”的实施工作。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要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

(二)完善配套工作

进一步梳理收件、分办、发证等具体办事流程及申报材料清单,对接各部门档案扫描标准,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等配套工作,研究完善“一表申报”的表格设计,确保各部门信息采集的完整性。

企业在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视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予以认可。

(三)提供基础保障

各级登记机关窗口人员及具体登记审批事权由委派单位负责明确并报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相关人员配备、软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对“三证合一”工作要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四)强化技术支撑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数字办负责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并联审批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技术保障。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投入使用后,市(县、区)自建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应做好对接工作。

(五)注重宣传引导

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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