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4〕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92号),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有效投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全面落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有关要求,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牵头领导:梁伟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审改办

(二)赋予基层投资主管部门更大的核准权限。按照“不影响全市重大规划布局、不影响全市重要资源开发配置、不影响相邻地区发展稳定”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核准事项,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审批外,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级前置审批部门同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权限。

牵头领导:梁伟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审改办

(三)核准和备案不干预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对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其“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审查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产品技术方案和资金来源等“内部性”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备案申请进行非行政审批的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按省统一部署,试行投资项目申报及审批文本与流程标准化,逐步实现审查审批文本、公开信息的格式化、自动化。

牵头领导:梁伟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涉及审批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改革外商投资管理。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按省统一部署,适时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在线审批、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取消验资报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改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为年报公示制。

牵头领导:黄庆辉

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

二、最大限度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五)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断优化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扩大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

牵头领导:梁伟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方式。在能源、交通运输、通信系统、农田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及工业园区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社会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对公路、公共租赁房等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支持以BT模式运作;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以BOT、PPP等方式特许经营;对老年人服务业、城市公共停车场、非赢利性公墓、商业培训机构等社会服务项目,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引导并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社会或民间资本进入;对河道整治、城市卫生保洁、绿化、夜景等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向社会购买服务。

牵头领导:梁伟新、张翼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投资项目管理提速提效

(七)分类分期减少投资项目前置条件。采取合并、取消、延后办理等措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促进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行政服务、行政确认、一般管理和后置审批或监管,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委托或授权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认定,部分前置审批事项转为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按照最大程度地方便和有利于服务企业的原则,涉及企业投资前置审批的部门列明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要件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承诺,并向社会公开,除公布所需的要件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推进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项目设计、咨询、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开放和引入竞争,建设和规范投资中介市场,培育提供高效服务的投资中介。加强和规范咨询评估和投资中介管理,明确时限、质量和收费等要求,实施有效监管。

牵头领导:张翼腾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推行跨部门协同审批。优化部门内部投资项目管理流程,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建立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分阶段分类别牵头协调办理、包括必要时召开会议联合审查的机制。其中,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意见;用地、用林、用海、使用自然资源等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区域、工程、海洋等生态环保评审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审批(审查)意见;涉及项目建设许可的相关手续分建筑、交通、水利三大类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牵头办理。

牵头领导:张翼腾

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九)用规划评审代替或简化项目评审。组织对成片或专项开发的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气候可行性、防洪安全、人防建设、社会稳定风险等投资项目共性前置条件提前进行统一规划论证,并以规划(区域)论证或评审成果代替具体投资项目评审,或相应简化具体投资项目评估内容和形式。规划部门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可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领导:梁伟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市经贸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防汛办、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凡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当年动工的项目确保用地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占用征收林地、海域的建设项目,不影响生态安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的,在林地定额、海域指标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常态化机制,推动合作内容、方式与范围不断深化。加快融资平台的资源整合,强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能力。鼓励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和推动一批上市后备企业、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市重点项目的审图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政府评估、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咨询评估费、招标代理费及涉及的其它政府收费按国家指导价的低限收取。

作为破解当前投资难题的重要举措之一,进一步完善考评奖励机制。经考核完成今年投资计划和政府主导投资增长任务的县(市、区)、开发(投资)区,按“比投资、赛龙头”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各县(市、区)、开发(投资)区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征迁绩效奖励办法。

牵头领导:梁伟新、黄浦江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效能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十一)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按省统一部署,研究制订或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依规则定资金等原则,推行项目及资金安排的标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市级政府性投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积极推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专业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

牵头领导:梁伟新、张翼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投资综合监管调控体系。按省统一部署,加强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加快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保障,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落实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运行态势,加强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牵头领导:梁伟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对于推进全局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目标任务,尽快启动相关工作,逐项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早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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