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银监分局漳州市银行业加强三农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增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0〕153号
颁布日期:2010-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银监分局漳州市银行业加强三农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增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银监分局制定的《漳州市银行业加强三农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漳州市银行业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漳州银监分局

(2010年9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精神,引导漳州辖内银行业切实做好金融支农工作,有效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支农信贷投放总量,促进农民增收

指导和督促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各项监管要求,优化信贷结构,有效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满足涉农信贷的实际需求,实现年初确定的涉农贷款投放目标。

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控”,坚持服务“三农”方向,落实涉农贷款工作目标,不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实现农村信用社“三个高于”(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各项贷款,涉农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两个不低于”(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去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要采取区别信贷政策,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支持农村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确保涉农信贷投放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确保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时,要压缩并最终退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和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的特定时点贷款需求发放贷款,要把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优先支持的重点,加强对农业产业链的龙头企业和各链条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其服务县域经济、服务“三农”能力,确保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救灾贷款专项指标要切实用于救灾及灾区支农服务,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二、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金融支农的服务功能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拓宽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支农作用。要在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拓宽在农村领域的服务功能,合理把握涉农贷款信贷审批权限,发挥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作用,特别是农业银行应正确处理商业运作与服务“三农”的关系,真正履行“三农”金融事业部门职责,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服务骨干和支柱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县域小额贷款授权和贷款投放力度,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

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业务范围,有效提升支农功能。要在切实保障我市粮油储备贷款需求的基础上,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发行应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业务”的要求,按照银监会确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着力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县域城镇建设贷款等中长期商业性贷款业务对农村路网、水网、电网、信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作用,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要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着力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要努力实现“三个覆盖”:一是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通过增设网点等措施来延伸服务网络。二是实现农户信用评级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评级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工作,评级工作从个体农户扩大到村、镇(乡),直至全辖农户,农户信用评级要力争达到100%。三是实现农户有效需求贷款全覆盖。优先支持农户有效贷款的需求,对有效需求不足的农户贷款,要着力提升对农户家庭情况、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非财务信息的重视程度,发挥其在信贷决策中指导作用,降低对财务信息和抵押担保物的依赖。同时,要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并可因地制宜适度调整小额信贷的最高额度,提升农户信贷的便捷性;在完善农户联保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着力创新“公司+农户+合作社”等贷款运作模式。

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村镇银行试点组建工作,要按照2009年全省第二批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督促漳浦县政府及相关主发起银行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力争年内开业。积极引导辖区外商业银行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

三、加大支农特定领域信贷支持,提高支农信贷覆盖面

(一)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新型市场主体,是银农合作的重要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和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

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是支持农村旅游开发与自然生态保护、水资源开发和可循环经济发展;二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约型农业、绿色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及外向型农业经济发展。

支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和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培育农村流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一批有基地依托、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二)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消费结构升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民消费信贷业务,激活农村消费市场。一是增强农民的消费信贷意识。要加大对农民消费信贷业务的宣传,让农民了解现有的消费信贷政策,引导农民重视个人信用,有信心涉足消费信贷,为培育农村消费信贷买方市场创造良好的氛围。二是针对性研发各类农村消费信贷产品。要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细分,积极开展住房消费信贷、农机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医疗消费信贷、小额生活信贷等消费贷款新业务,扩大消费信贷的覆盖面,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为契机,从支持传统农村向支持新农村转变,做好相应配套金融服务工作,满足未来几年小城镇公路、交通、教育、医疗、住房、公共设施等建设资金需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内生的发展动力。

(四)加快推进闽台农业金融合作,促进两岸合作交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对闽台农业合作的支持范围,努力争取各上级行专项贷款资金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企业和基础建设项目;要开发创新适合台湾农民创业园项目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推出面向园区内台资企业的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多元化动产抵质押及多户担保、个人无限责任联带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融资产品,鼓励创业园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和农户担保公司,解决台企、台农融资担保难题。同时,支持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条件的台湾岛内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经营规模的金融机构,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参与组建以服务创业园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有力地推进闽台金融合作。

四、加大惠农便农力度,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覆盖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支农惠农要求,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

简化办贷手续。辖内各农村信用社一要继续推动“信用工程”评定工作,切实发挥信用评定结果在信贷决策的指导作用,对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所需资金,凭“两证一章”(贷款证、身份证、个人印章)应优先直接办理。二要大力推广“阳光信贷工程”。秉承“超市银行、透明放贷”的理念,紧紧围绕信息要“真实”、产品要“适销”、利率要“优惠”、品种要“知晓”、服务要“便捷”的经营理念,密切与广大农户的联系和合作,让广大农户真切地感受到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温暖实惠。三是前移支农服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可采取设置“春耕农贷专柜”、流动发放和上门送贷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农户随到随办,特别要优先满足受灾户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生产需求,确保快审快放,对农户小额贷款要随用随贷,确保不误农时。同时,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各主办银行要建立“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绿色通道”,在保证核心法律要素齐备的前提下,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项目,通过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绿色通道”、“服务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五、加快担保方式创新,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非国家公职人员为农户提供担保,尽力满足受灾农户、库区移民、妇女、二女结扎户、贫困学生就学等特殊群体发展生产和生活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已取得成功的“公司+基地+农户”、“一村一策”、“钢质渔船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贷款”、支农制度创新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探索如“商标权质押贷款”、“企业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汽车公司担保贷款”等新产品,进一步丰富支农信贷品种,满足农村各类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农民抵押物贷款成数等措施逐步完善现有担保方式;并结合农村经济特点,不断拓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使农村各类有经济价值、符合法律要件、能够产生信贷约束作用的各类物品、权利都能够成为抵押担保物。积极探索将各类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民宅、农机具等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推广应收账款、股权、仓单、林权、订单、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尝试采取库区移民财政补助权利质押方式等担保方式来缓解农民难贷款的问题。

六、加强银保合作,推广农村信贷与农村保险合作模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探索分散农业生产发展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银监发〔2010〕25号)要求,拓展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逐步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投保情况与评级挂钩机制;要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并在确认参保类别和参保比例后确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条件;要研究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尝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投资保险和分红保险等保单以及出口企业应收帐款保单纳入可质押保单范围;与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促进解决涉农贷款担保不足问题。

七、加强支农服务网点建设,完善信贷支农服务网络

统筹规划,确保网点向下延伸。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稳定,适度增加,重在乡镇”的要求,在确保网点数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不断提高乡镇及以下网点覆盖面,禁止撤销乡镇及以下区域营业网点,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积极增加营业网点的,监管部门将在市场准入、区域发展优先给予支持。

强化责任,优化营业网点合理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服务“三农”大局、自身长期利益出了,合理调整网点结构,鼓励到乡镇及以下增设网点,用ATM机、自助银行、自动服务终端等服务设施,优化网络配置。增强服务功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深度和便利度。

八、加大风险管控力度,促进信贷支农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涉农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涉农信贷工作机制,规范涉农信贷业务管理,明确涉农信贷工作尽职要求,严格落实涉农贷款“三查“制度,严守风险底线;同时,要逐步将涉农信贷风险管理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战略和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当中,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发挥好正向激励引导作用,全面提升涉农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信贷支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全面落实“贷款新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新规的实施工作,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建立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对于农户和农村企业等涉农信贷服务群体,更要积极主动做好与客户的沟通交流,提高客户的认同度、配合度,确保贷款新规在涉农贷款领域能顺利执行。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