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单位,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定西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排水单位负责承担市区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城市排水单位要设立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城市排水工程的规划进行设计和审查。
第五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排水户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方式,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生活污水必须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工业废水
经排污单位预处理达到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六条排水户应按城市排水业务管理单位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设施或标志。
第七条排水户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超标排放污水时,排水户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住建部门备案并同
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城市排水业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制度;排水户应服从排水业务单位对排水水质、水量的监
测、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住建部门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
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
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住建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的要求将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单位。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住建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单位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接通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住建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有关接
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竣工后,经原批准机关验收合格,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十五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天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持《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排水许可期满前3个月内向排水业务管理单位申请换证。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内完成治理
任务的,向住建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城市排水管网的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住建、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城市排水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管理,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闸涵、检查井、收水井、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排水户,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
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定西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排水△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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