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已经第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0]174号)同时废止。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激励范围
本办法评价范围包括市级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银监分局)和设立时间一年以上的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内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纳入考核评价范围。
二、评价激励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银企双向选择、共同发展的原则。
(四)争取上级银行支持与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激励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内容
对银行业各金融机构从贷款增长率、贷款累放数、新增贷款占比、增量存贷比、重点项目贷款额、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涉农贷款增量、消费贷款增量、上缴税收占比和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十个方面按百分制进行评价。
1.贷款增长率(基础分值14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的贷款增长率。具体评定办法:统计年度内,贷款增长率达到20%的,得满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5分,最高可加5分;贷款增长率在15%至20%以内的,得12分;贷款增长率在10%至15%以内的,得10分;贷款增长率在10%以下的,得8分;未增长的不得分。
2.贷款累放数(基础分值10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贷款累放数增长情况。具体评定办法:统计年度内,贷款累放数增长率达到20%的,得满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5分,最高可加5分;贷款累放数增长率在15%至20%以内的,得8分;贷款累放数增长率在10%至15%以内的,得7分;贷款累放数增长率在10%以下的,得6分;未增长的不得分。
3.新增贷款占比(基础分值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年度新增贷款额(不含新增的跨市贷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的比值为评价依据,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具体评定办法:被评价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新增的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额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5分。
4.增量存贷比(基础分值8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当年新增存款的比例为评价依据,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向贷款转化的比率。具体评定办法:被评价单位在统计年度内增量存贷比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5分。
5.重点项目贷款额(基础分值11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跨市的项目贷款)全年新发放情况。重点项目是指全市当年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开发和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统计年度内对重点项目,贷款新发放额达到4亿元的,得8分,4亿元以上每增加5000万元加0.5分,最高可加5分;贷款新发放额在3亿元至4亿元以内的,得7分;贷款新发放额在2亿元至3亿元以内的,得6分;贷款新发放额在1亿元至2亿元以内的,得5分;贷款新发放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的,得4分;贷款新发放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得3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对重点项目贷款新发放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分。
6.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基础分值11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全年贷款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统计年度内,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10%的,得8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5分,最高可加3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在5%至10%以内的,得6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在5%以下的,得4分;未增长的不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分。
7.涉农贷款增量(基础分值10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全年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统计年度内,涉农贷款增长率达到10%的,得7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5分,最高可加3分;涉农贷款增长率在5%至10%以内的,得6分;涉农贷款增长率在5%以下的,得4分;未增长的不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涉农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分。
8.消费贷款增量(基础分值8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社会居民消费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统计年度内,消费贷款增长率达到10%的,得5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25分,最高可加3分;消费贷款增长率在5%至10%以内的,得4分;消费贷款增长率在5%以下的,得3分;未增长的不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消费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分。
9.上缴税收占比(基础分值8分)。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具体评定办法:被评价单位在统计年度内上缴地方税额(应将国家减免部分统计在内)占比在金融机构上缴税收总额中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25分。
10.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基础分值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按时全面完成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现象的,得10分。工作完成情况由市政府金融办提供。
(二)金融监管部门评价激励内容
1.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评价激励内容。
对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主要从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维护金融稳定、落实支农再贷款政策、改进外汇管理服务、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和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八个方面按百分制进行评价。
(1)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基础分值20分)。统计年度内,全市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20分,贷款增幅低于(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3分。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分值10分)。统计年度内,金融机构创建的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数达到年初预定目标得10分,每有一项未达到预定目标扣2分。
(3)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基础分值10分)。统计年度内,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负责每年举办1次银政企洽谈会,并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举办3次银企洽谈会,完成任务得10分,每少一次扣2分。
(4)维护金融稳定(基础分值10分)。统计年度内,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稳健、未发生支付风险得6分,发生支付风险不得分;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发生金融案件得4分,发生金融案件不得分。
(5)落实再贷款政策(基础分值20分)。统计年度内,支农再贷款累放数达到5亿元得20分,每少(多)投放1亿元,扣(加)2分,最高可扣(加)4分。
(6)改进外汇管理服务(基础分值10分)。统计年度内,全市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总量增长20%得10分,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3分。
(7)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基础分值10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出现迟缴、少缴、漏缴等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8)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基础分值10分)。按时全面完成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现象,得10分。工作完成情况由市政府金融办提供。
2.定西银监分局评价激励内容。
对定西银监分局主要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不良贷款监管、资本金监管、集中度风险监管、重点风险领域监管、日常监管、银行业稳健指标和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等九个方面按百分制进行评价。
(1)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基础分值20分)。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体系、优化结构、均衡布局等方面取得显著工作成效,得10分。在统计年度内,每引进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年内开业经营加2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迁址、更名、升格、拓展业务范围等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办理,未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得10分,每出现一次投诉扣2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基础分值10分)。及时审查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不断强化对任职期间履职尽责行为的监管,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未发生机构投诉,得10分,每出现一次投诉扣2分。
(3)不良贷款监管(基础分值10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得10分。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占比实现“双控”目标,占比每下降(上升)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可加(减)3分。农村中小法人机构整体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实现“双降”目标,加1分,否则减1分。
(4)资本金监管(基础分值10分)。及时补充资本金,使资本充足率逐年提高得6分,资本充足率每增加(下降)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可加(减)2分。农村中小法人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率逐年提高,得4分,贷款损失准备金率较上年出现下降扣1分。
(5)集中度风险监管(基础分值10分)。对辖内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行业集中度风险监管得力,实现指标值逐年下降,得10分,集中度指标值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可扣2分。
(6)重点风险领域监管(基础分值10分)。全面落实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密切跟踪监测重点领域风险动态,措施有力,防控效果显著,得10分。
(7)日常监管(基础分值10分)。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按时完成检查项目和监测任务,得10分。
(8)银行业稳健指标(基础分值10分)。安全性方面,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得5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得分。流动性方面,年度内未发生支付风险,得5分,发生支付风险不得分。
(9)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基础分值10分)。按时全面完成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现象,得10分。工作完成情况由市政府金融办提供。
四、评价激励措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以精神鼓励为主。对支持经济发展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授予“年度支持经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政府文件、会议和媒体等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和宣传。
2.金融资源择优分配。在不违背金融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效率和成效择优分配属财政运用的资金,支持壮大其资金实力。
3.辅之以资金鼓励。
(1)综合奖。依据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获奖等次,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评价考核得分低于75分的不予奖励。
(2)单项奖。设立重点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单项奖。
重点项目贷款奖。在重点项目贷款额评价考核中,当年新发放贷款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该行经营班子1万元,新发放贷款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该行经营班子1万元。
中小企业贷款奖。在中小企业贷款增量评价考核中,对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
涉农贷款奖。在涉农贷款增量评价考核中,对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
(二)金融监管部门
1.对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金融监管部门,授予“定西市年度金融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同时,通过政府文件、会议和媒体等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和宣传。
2.单项奖。对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当年新争取支农再贷款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同时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最高可奖励6万元。对定西银监分局在年度内每引进开业一家银行,奖励2万元,最高可奖励6万元。
(三)奖励资金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100万元,建立专项奖励基金,滚动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行按年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区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评价考核的时间为次年的一季度。评价考核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前,各被评价单位按照评价相关要求,先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自评报告和相关量化评价数据,评价数据要以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调统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上报数据会同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评价单位上报数据真实性进行考核审查,并按照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考核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将评价汇总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评价考核结果由市政府正式行文通报各金融机构省级主管部门。
(三)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追回有关奖励资金,取消荣誉,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六、附则
(一)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案件且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取消综合奖评定资格;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下的,对综合考核得分扣减10分后再进行评价。
(二)对统计年度内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突出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三)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此评价激励办法制定对本辖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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