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定政办发[2010]17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
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激励范围
本办法评价范围包括定西市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和定西银监分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定西办事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评价激励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银企双向选择、共同发展的原则。
(四)争取上级银行支持与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激励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内容。
对各经营性金融机构从综合指标、信贷投向、金融服务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等四个方面按百分制进行评价。
1.综合指标评价(基础分值40分)。
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率、贷款累放数、新增贷款占比、余额存贷比和上缴税收占比5项指标。
(1)贷款增长率(基础分值为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年度贷款的年末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评价依据,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的贷款增长率。具体评定办法: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20%,得满分。增长率低于(高于)20%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1分,最高可扣(加)3分。
(2)贷款累放数(基础分值为8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累计发放的贷款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评价依据,评价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贷款累放数增长情况。具体评定办法:评价年度贷款累放数较上年增长20%,得满分,累放数较上年增长低于(高于)20%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1分,最高可扣(加)3分。
(3)新增贷款占比(基础分值为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新增贷款额(不含新增的跨区贷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的比值为评价依据,评价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具体评定办法:被评价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新增的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额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
(4)余额存贷比(基础分值为6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例为评价依据,评价金融机构的存量存款向贷款转化的比率。具体评定办法:余额存贷比达到75%,得满分。余额存贷比低于7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下同)。
(5)上缴税收占比(基础分值为6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上交地方财政的营业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营业税总额的比值为评价依据,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具体评定办法:被评价单位在评价年度内上缴税收(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上缴的税收额应将国家减免部分统计在内)占比在金融机构上缴税收总额中排名第一的,得满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
2.信贷投向评价(基础分值40分)。
信贷投向评价主要评价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支持涉农和消费等贷款增量情况。重点项目和重点中小企业名单,由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金融机构应从中选择若干企业或项目作为支持重点,与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在结算、资金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重点项目贷款增量(基础分值为10分)。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跨地区的重点项目贷款)全年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金融机构围绕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发放贷款净增长10%以上,得5分。增长率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1分,最多扣(加)3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重点项目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5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提供配套资金,贷款净增额增长5%以上,得2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2)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基础分值为10分)。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全年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净增长10%以上,得5分,增长率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1分,最多扣(加)3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5分。在统计年度内金融机构评定4家AA级以上信用中小企业,得2分,每少一家扣0.5分。
(3)涉农贷款增量(基础分值为10分)。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全年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各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净增长10%以上,得5分,增长率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1分,最多扣(加)3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涉农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5分。在统计年度内金融机构评定信用村镇、信用农户达到计划数的,得2分,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4)消费贷款增量(基础分值10分)。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社会居民消费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增加情况。具体评定办法:各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净增长10%以上,得5分,增长率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1分,最多扣(加)3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统计年度内发放消费贷款净增额排名第一的,得5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0.5分。
3.金融服务评价(基础分值10分)。
为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新机制,拓宽金融服务新领域,努力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市域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银行卡、惠农卡的推广普及步伐,推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向农村的延伸进程,积极为广大居民、农户、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依据,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水平。具体评价办法:在定西市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评价中排名第一的,得10分,按排名次序逐级递减1分。
4.市委、市政府安排工作评价(基础分值10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按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的,得10分。工作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提供。
(二)金融监管部门评价激励内容。
1.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评价激励内容。
对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主要从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维护金融稳定、支持“三农”发展、落实支农再贷款政策、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改进外汇管理服务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等九方面按百分制进行评价。
(1)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基础分值20分)。
认真贯彻执行央行货币信贷政策,改进货币政策传导方式,探索货币政策传导新途径,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绩效;加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充分调动辖区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各项货币政策在辖区内有效贯彻执行,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具体评价办法:在评价年度内,一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信贷增长指导意见》预期目标的,得10分,贷款增长率低于(高于)预期目标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5分;二是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可得10分,贷款增幅低于(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5分。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分值10分)。
紧紧围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全面推进征信体系建设,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农村服务企业和农户信用评价,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用,加强信息数据综合分析,为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具体评价办法:在评价年度内,金融机构创建的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数达到年初预定目标的得10分,否则,每有一项没有达到预定目标扣3分。
(3)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基础分值10分)。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扩展金融市场,理顺银企关系,通过组织召开银企洽谈会、省市金融机构项目对接会等方式,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加强政银企沟通联系,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体评价办法:在评价年度内,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20%的,得10分,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低于(高于)20%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5分。
(4)维护金融稳定(基础分值10分)。
认真履行央行维稳职责,深入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加大金融风险处置和资产管理力度,科学评估金融稳定状况,改进评估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准确判断区域金融稳定状况,有效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与安全。具体评价办法:在评价年度内,辖区各金融机构运行稳健、没有发生支付风险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5)支持“三农”发展(基础分值10分)。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服务“三农”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改善民生的信贷支持力度,组织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农业结构调整、龙头企业建设、农民自主创业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体评价办法:在评价年度内,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率达到20%的,得10分,涉农贷款增长率低于(高于)20%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5分。
(6)落实再贷款政策(基础分值10分)。
认真贯彻落实央行支农再贷款政策,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改进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的调剂,优化支农再贷款区域分布。在评价年度内,当年支农再贷款累放数达到5亿元的,得10分,否则,每少(多)投放1亿元,扣(加)3分。
(7)改进外汇管理服务(基础分值10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贯彻执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加大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政策指导,改进和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创新外汇管理手段,简化审批流程,为紧急用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制定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涉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评价办法:在评价年度内,全市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总量增长20%,得10分,增长率低于(高于)20%的,每低(高)一个百分点扣(加)0.5分,最高可扣(加)5分。
(8)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基础分值10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没有出现迟缴、少缴、漏缴等违规行为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9)市委、市政府安排工作评价(基础分值10分)。
认真履行央行职责,按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的,得10分。工作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提供。
2.定西银监分局评价激励内容。
(1)机构增设情况(基础分值30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任务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
(2)风险监管指标(基础分值30分)。
不良贷款余额方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余额得到控制、农村中小法人机构实现下降的,得10分,每有一家余额出现上升的扣1分;不良贷款占比方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余额得到控制、农村中小法人机构占比逐年下降1-2个百分点,得10分,每有一家占比出现上升的扣1分;农村中小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逐年提高、直至达到8%,得5分,每有一家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出现下降,扣1分;农村中小法人机构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逐年提高、直至达到100%,得5分,每有一家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出现下降,扣1分。
(3)监管业务指标(基础分值10分)。
高管、机构、业务准入审批及时,未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的,得10分,每出现一次投诉扣2分。
(4)银行业稳健指标(基础分值20分)。
安全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得10分,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分;流动性方面未发生支付风险的,得10分,考核年度内发生支付风险的不得分。
(5)市委、市政府安排工作评价(基础分值10分)。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的,得10分。工作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办提供。
四、评价激励措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以精神鼓励为主。对支持经济发展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授予“支持经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政府文件、会议和媒体等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和宣传。
2.辅之以资金鼓励。
(1)综合奖。依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获奖等次,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但评价得分低于75分的不予奖励。
(2)单项奖。各金融机构通过积极营销贷款,支持市委、市政府年内确定的重点项目、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新城区建设项目,当年新增贷款在0.5亿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该行经营班子1万元;新增贷款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0.5亿元,奖励该行经营班子1万元。
3.金融资源择优分配。在不违背金融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的效率和成效择优分配属财政运用的资金,支持壮大其资金实力。
4.对评价达不到基本要求以及违规向环境违法企业或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得参加全市先进单位评比,并视情况向其上级行通报。
(二)金融监管部门。
依据相关评价指标,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银监分局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研究授予“定西市金融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同时,通过政府文件、会议和媒体等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和宣传。
(三)奖励资金。
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该专项奖励资金80万元。
五、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定西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评价激励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农业局、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定西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行按年评价,评价区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评价的时间为次年1月至2月。评价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前,各被评价单位按照评价相关要求,先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自评报告和相关量化评价数据,评价数据要以人行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数据会同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评价单位上报数据真实性进行考核审查,并按照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考核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将评价汇总结果和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评价结果由市政府正式行文通报各金融机构省级主管部门。
(三)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追回有关奖励资金,取消荣誉,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六、附则
(一)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纳入考核评价范围,但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需给予奖励的,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此评价激励办法制定对本辖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