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嘉政发〔2015〕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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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长金融奖考核表彰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我市金融机构积极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实现金融业做大做强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双赢目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8〕77号)、《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和近两年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奖评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制定出台《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2〕7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金融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政策情况;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其分管的金融机构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配合市政府完成相关目标任务及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作为加(减)分因素一并考虑。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增长、支持小微、支持“三农”、贷款支持企业数、贷款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同时参考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履行情况、惠农贷款政策履行情况、支持和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新增机构数、内部风险控制、中间业务发展情况、现代支付体系建设情况、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配合市政府完成相关目标任务和工作情况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协作情况等作为加(减)分因素后计算最后得分。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对保费收入及增长率、赔付支出及增长率、综合赔付率、新增客户数和上缴税金五个方面的指标进行考核,并充分考虑对重大案件的赔付、“三农”保险开展情况和配合市政府完成相关目标任务及工作情况、对全市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以及是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作为加(减)分因素后计算最后得分。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对当年证券交易额、年纳税额及增长率、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情况、风险防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
(五)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年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五个方面的指标进行考核,并充分考虑获奖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作为加(减)分因素后计算最后得分。
二、分值计算
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权重确定总分100分,各单项指标中最好者为满分,其他与此相比分别计算单项分值,各单项分值相加并充分考虑加(减)分因素后计算最后得分。证券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指标并依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得分。
三、奖项设置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按类别考核排名先后顺序的30%授予市长金融奖;对其余的机构按类别考核排名先后顺序的20%授予金融贡献奖。
四、表彰期限及方式
考核表彰每年一次,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并将表彰文件抄送至各接受表彰的上级单位。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金融机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设立不满一年的,不参与当年考评。
五、组织工作
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为组长的嘉峪关市金融奖考核表彰领导小组,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监分局、保险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对考核数据、考核等次进行核实、综合评定,经考核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后,提出表彰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峪关市金融奖励基金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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