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提升金融服务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96号
颁布日期:2010-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提升金融服务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通知

张政办发〔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关于《张掖市提升金融服务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张掖市提升金融服务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2009年11月25日)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督促全市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服务大局,充分认识金融促进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市有林业用地面积1227万亩,其中:林地225万亩、疏林地17万亩、灌木林地632万亩、未成林地68万亩、宜林地285万亩。这些林业资产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经营权和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得到确立,过去集体林权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也会得到激发,农村生产力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这为银行业金融部门开辟了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金融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实施“强农惠农”战略和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意义重大,积极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积极争取,加大力度开展信贷业务创新支持林权改革

张掖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2008年10月启动以来,市委市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安排,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全市林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金融机构要紧抓这一有利时机,加大信贷业务创新,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新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要根据林业经济特点、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贷款细节由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上级行相关优惠政策,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根据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让利于农。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充分体现金融服务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对于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三、结合特点,充分运用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发挥金融作用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在林业比重较大的肃南、山丹等县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对这些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优势,进一步拓宽在林农中的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林业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综合考虑张掖市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险种,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切实建立起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林农抗风险能力,保障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四、多元推进,保证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鼓励林区外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五、加强协作,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逐步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大力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全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多方支持,营造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环境

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涉林贷款发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鼓励和支持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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