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0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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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切实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扩大内需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以及项目要求
(一)扩大内需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1、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资金;
2、各级政府融资以及利用的国债资金;
3、各级政府用于新增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扩大内需项目资金,要优先安排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项目。严禁用于投向“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二)扩大内需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煤矿、国营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等。
2、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的沼气、饮水安全、公路、电网改造、水利骨干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扶贫以工代赈、优质粮食生产、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粮油仓储和农村邮政等。
3、重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铁路、高速公路、西部干线机场、城市电网改造等。
4、社会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设施等。
5、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重点防护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节能、循环经济和工业污染治理等。
6、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包括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风电装备自主化,产业技术进步等。
(三)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新增投资总体投向并能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项目。
2、能够及时启动并加快建设进度,形成有效需求和有效拉动,具备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3、能落实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结构调整、积极拉动消费、增加发展后劲的项目。
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二、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1、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及省上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2、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3、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建议书(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二道”,将其中的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4、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需报省上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初步设计的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需报省上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
5、凡申请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委审批;申请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议书(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委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6、申请政府投资的乡镇和村级各类设施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核定的建设规模审批。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1、凡申请使用新增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深度要求。
2、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扩大内需项目工作中简化审批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3、凡申请使用新增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经批准或已使用新增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变更建设内容,确因地勘、设计等因素引起变更的,必须由原地勘、设计单位出据变更依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
5、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和转下政府投资计划。未经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计划。
四、严格项目验收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1、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政府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应准备以下文件:①立项或可研报告批复;②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图审查意见;③施工许可证;④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的试生产情况报告;⑤竣工财务决算和决算批复及审计意见;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⑧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试验资料;⑩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凡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由省上组织验收;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4、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后,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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