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12〕161号
颁布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的意见

东府办〔2012〕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十三届党代会提出了“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奋斗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建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集中财力保障“三重”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工作规程

(一)加强新建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新建基建项目应全面、深入地进行前期研究论证,必须遵循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和增强时效性,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90号)规定的八个阶段开展前期工作,即:项目提出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征地拆迁启动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阶段。

(二)明确职能分工。市发改局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牵头编制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协助发改局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配合发改局评审工程概算并出具评审意见,负责审定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前期工作的各项手续,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三)严格控制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一是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限额设计、限额建设”的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二是当项目投资规模超过市政府批复的投资规模时,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市发改局审核,市发改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超过投资规模的部分在总金额10%以内的(含10%),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超过投资规模的部分在总金额10%以上的,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而需提高标准或新增项目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在不突破市政府批复的投资规模前提下,凡项目突破经审定的工程概算,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市发改局按程序重新审批工程概算。在不突破市政府批复的投资规模前提下,项目建设规模超过市政府批复的建设规模,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市发改局审核,市发改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其中,超规模部分造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由分管市领导审定;超规模部分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全面开展基建项目清理工作

(一)对交付使用两年以上的基建项目停止拨款,如还需支出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对市政府批准投资规模后超过5年仍未动工的基建项目,确需开工的视为新建项目,按照东府〔2011〕90号文,重新执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三)对绩效不明显的项目实行停建、缓建或降低标准建设。

三、建立专家和公众征询机制,加强新增基建项目论证和审批

按《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粤府办〔2012〕37号)要求,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力量,对大型基建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风险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论证,同时充分征求市民意见、反映市民意愿,着力提高基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基建项目融资步伐

按照经营城市的理念,市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实现城市高水平崛起。

五、加快清理市财政垫付款和借款,缓解市财政压力

由于国家银根收紧,原计划通过融资解决以及应由镇街支付的工程款转由市财政垫付,且垫付资金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财政国库资金调度压力较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财政局,加快清理垫付资金和除扶贫借款外的借出款项,今后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垫付工程款。对逾期未归还的,通过法律程序或扣减镇街税收分成进行回收,缓解市财政压力,保证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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