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府办〔2012〕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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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2〕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和管理,合理利用和调配垃圾处理费资金,推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及使用机制,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投入,引导镇街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稽查供水单位(含镇、村转供水单位,下同)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核定并划拨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当生活垃圾处理费出现较大收不抵支时,向市物价局提出调价申请。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政策进行解释;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金额;催缴欠费工作;每半年统计一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数据,核算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成本,并报市城管局、物价局和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和各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三)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核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处理补偿标准。
(四)市水务局负责协助督促各供水单位足额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协助稽查供水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监管生活垃圾终处理单位的各项环保排放指标,定期向社会通报及向市城管局提供监督情况。
(六)全市供水单位负责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缴管理
(一)各镇(街)供水单位向镇街主管部门申领财政票据用于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每天或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天或上月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到属地财政分局指定专户。各财政分局在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到市财政局专户。
东莞市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向市城管局申领财政票据用于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每月15日前分镇(街)编制好上月收入报表,送属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财政分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当月征收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无论收入数据是否已由镇(街)确认无误,都须在当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按每月实际入库金额的2%核拨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拨至镇(街)财政分局指定专户,再按月转拨给各代征单位。
东莞市东江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每月实际入库金额的2%直接核拨。
(三)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扣除2%代征手续费后,市财政代管16%,余下的84%按月返还给所属镇(街)财政。
(四)各镇(街)财政分局须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单独用于核算市财政返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成资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支出管理
(一)市财政代管资金按全市32个镇(街)分账核算和划拨,全部资金专款用于支付所属镇(街)生活垃圾无害化终处理的费用;返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街)专款用于辖区内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各项支出。
(二)生活垃圾无害化终处理的费用,以市城管局、镇(街)公用事业中心、处理单位三方确认的生活垃圾处理数量为基础,按市物价局核定的处理补偿标准计算。
镇(街)支付的其他费用,由镇(街)自行审核。
(三)各镇(街)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活垃圾无害化终处理的费用汇总表报市城管局审核。市城管局审查上月各镇(街)终处理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环保部门对终处理单位达标排放的监督情况,确定当月需支付的数额,于当月20日之前送市、镇(街)财政。
(四)支付垃圾无害化终处理费用时,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支付。其中,市财政负担部分从代管的16%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镇(街)财政负担部分从返拨的垃圾处理费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镇(街)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各镇(街)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上缴。若经相关部门核实未足额征收垃圾处理费,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时市财政只支付市代管的16%,其余部分由镇(街)负担。
(五)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城管局核定的金额,按月将应负担的金额划入市城管局(固废处理中心)专门账户,由市城管局统一支付给无害化处理单位。
镇(街)须及时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若出现拖欠情况,经市城管局核实后,市财政将从镇(街)上缴的垃圾处理费中扣减支付拖欠的费用。
(六)目前没有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今后实行无害化处理时,首先从市财政在该镇未实行无害化处理时代管的16%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市镇两级按5:5比例支付。
(七)对于已按市城管局相关规定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街),可向市城管局申请将市代管的16%每月全额返还镇(街),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
申请将市代管的16%全额返拨的镇(街),须书面承诺做好本镇(街)辖区生活垃圾处置,并按时支付垃圾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全额返拨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费用全部由镇(街)负担,市财政不再负担相关费用。镇(街)提交的申请由市城管局会财政局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市城管局和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
(二)供水单位不履行代征义务或履行代征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城管局会水务局责令其改正。
(三)市财政局、审计局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支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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