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9〕163号
颁布日期:2009-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9年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2009年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九年六月八日

2009年佛山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富裕和谐佛山、绿色佛山建设,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要求,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主要任务,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内容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专项行动整治成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的部署,对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6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及限期改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2、2008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的落实情况,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

3、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园区内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门槛、阻扰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法行为。

4、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5、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二)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1、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及设施运行记录台帐和企业档案管理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运行3年以上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单位要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开展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对我市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对已经关闭的简易填埋场以及焚烧厂进行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未经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未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程序运行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活垃圾去向进行排查,对运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置场(厂)处理的,要求限期改正,并将生活垃圾运往我市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处理场(厂)统一处理。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开展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电厂的燃料含硫率、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旁路开启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两高一资”及涉砷行业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钢铁、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核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

2、开展水泥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关于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要求,对机立窑、干法中空窑洞、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建和扩建,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拒不按期淘汰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水泥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砷污染事件发生。

(四)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江、河流域污染整治,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1、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把项目审批关,杜绝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规范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

2、对西江、北江流域2008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查处,清理禁养区的畜禽水产养殖业。继续做好汾江河流域污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汾江河流域内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采取联合执法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对流域内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范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年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邓伟根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公用事业局和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国资、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检查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推广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医疗机构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及时介入涉法纠纷调处,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需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的建设和营运的管理;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管理;协助环保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监管。

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跟进监管。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和公众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要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工作中,继续深入开展违法排放工业废水有奖举报工作。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各区要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各区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本地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切实加大督查力度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

各区、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对后督察工作情况、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两高一资”行业、重点江、河流域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市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各区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区要按照市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今年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进行传达、动员、组织、部署各项工作,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至10月)

各区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钢铁、水泥等“两高一资”行业、涉砷行业及工业园区开展专项整治,分别在6月10日及9月10日前按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办公室(联系人:刘梦琦,联系电话:83127122,传真:83202944)。

市环保局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开展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并督促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

各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予以落实,并于2009年11月5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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