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农超对接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和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广东省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广州市农业局等文号:穗价〔2011〕173号
颁布日期:2011-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广州市农超对接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和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17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经贸、农业、粮食部门,供销社,市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平价商店建设和规范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经信委、农业厅、工商局、粮食局、供销联社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按照《广州市农超对接平价商店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农超对接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和建设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认定范围

(一)供销社系统经营网点拟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二)具备连锁经营条件的社会超市及其经营网点拟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三)粮食系统内的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等拟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或“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

(四)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拟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拟在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拟以直销门店方式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申请认定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资质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独立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少于100平方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以直销门店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不少于20平方米;

2.在商场、超市等零售网点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

3.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以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省物价局、农业厅、粮食局、供销社《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号)的有关规定。

(四)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平价商店以外,均应签订农超(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且以农超(产销)对接的形式供货的农副产品数量不少于农副产品总量的50%。

(五)自愿承担一定稳价惠民社会责任,服从政府价格调控管理。平时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暂定为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5%以上),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所销售平价农副产品实行明码实价。

(七)制定农产品采购标准,对采购品种实行条码管理,执行商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农产品检测结果;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八)使用全市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店内装潢设计美观,商品陈列整齐,体现平价商店品牌形象和企业经营形象。

三、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资质审核、认定程序

根据我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市场现状,在综合考虑保障市场供应平稳有序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平价商店实施资质审核和认定。

(一)平价商店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主体提出认定申请。

1.供销社系统的经营主体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按同级管理原则向市供销总社或区(县级市)供销联社提出书面申请。

2.连锁超市属下门店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向该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锁超市属下全部门店均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连锁超市可直接向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向平价商店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粮食应急供应点和军粮供应站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向平价商店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粮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区(县级市)经营的粮油连锁店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可向市粮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5.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向平价商店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报材料时间除外)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复核。

(三)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认定的,应当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与平价商店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和颁发“平价商店”牌匾,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四、申请认定农超对接平价商店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五)《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

(六)农超(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七)所经营平价商品的类别和品种清单;

(八)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建设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平价商店行为,做到建设和规范并举。

(一)做到“两个统一”,打造平价商店品牌。统一门面装潢形式和平价商店标识(绿色笑脸),把平价商店标识设置于商店门面或营业区醒目位置,营造平价商店经营氛围;统一明码标价,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见附件2)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应有醒目的平价商品的购物指引。

(二)明确“三条基本线”,发挥平价商店功能作用。经营的平价品种要达到《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和数量;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前一天监测的数据为依据)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5%以上;平价农副产品平时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坚持“四有上墙”,加强社会监督。平价商店应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经营承诺书、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见附件3、附件4)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台帐制度,强化经营核算。经营者应对平价农副产品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台帐(见附件5)并如实记录。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台帐,或按规定格式实行信息化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五)签订协议,明确权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文本(试行)》及时与平价商店签订协议,明确权责义务,“两个统一”、“三条基本线”、“四有上墙”的内容要在协议里予以明确。

(六)鼓励现代经营方式,促进产业升级。鼓励平价商店建立健全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扩大农副产品经营规模,增强配送能力,提高平价农副产品销售比重。鼓励应用流通冷链技术、信息化管理方法和定型、分级包装销售等现代经营方式,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考核监督

为加强对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的指导和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超对接平价商店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

(一)不定期考核。采取平时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不定期考核。对巡查与检查中发现经营管理不规范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稳价惠民义务的行为给予批评纠正;发现下列行为的,给予撤销平价商店资格和摘牌处理:

1.未按《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在价格平稳和异常波动时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和政府调控措施,经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经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4.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者其他政策优惠的;

5.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6.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定期考核

1.考核内容:依法诚信经营情况;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的执行情况;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履行政府调控措施和稳价惠民义务的情况;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监测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台帐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情况等。

2.考核方式:每年12月31日前,实行年度考核。市物价局认定的平价商店,由市物价局联合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由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经考核达标的,方可继续以平价商店名义经营。

附件:1.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2.平价农副产品标价签及价目表式样

3.平价商店诚信公约及经营承诺

4.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

5.平价农副产品台帐样式

6.省物价局、农业厅、粮食局、供销社《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8.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品标识牌匾及制作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工商广州市粮食局广州市供销

行政管理局合作总社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物价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分管价格负责人

企业性质

建立时间

经营面积(平方米)

经营品种(种数)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数

年销售总额(元)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销售额(元)

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租金(元)

税金(元)

水费(元)

电费(元)

附送材料清单

(示例: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农超)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定平价商店的,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经营平价商品的类别和品种清单;

6.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理由及内容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2:

平价农副产品标价签及价目表式样:

(平价商店笑脸标识)平价农副产品标价签

品名产地

计价单位价格

规格型号等级

物价员

价格举报电话12358企业服务咨询电话:

(平价商店笑脸标识)平价农副产品价目表

计价单位:元/500克

品名

产地

等级

价格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价格举报电话12358企业服务咨询电话:

附件3:

平价商店诚信公约

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经营

公平交易反对欺行霸市

公开透明规范标识标价

计量准确不得短斤少两

保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

保障供给承担社会责任

服从大局执行政府调控

平价经营让利惠及百姓

价格举报电话12358企业服务咨询电话:

平价商店经营承诺

一、通过农超(产销)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运营成本,让利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

二、按照《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列入《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的商品,平时按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销售,让群众得实惠;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政府实施价格调控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

三、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做好市场价格调查和价格预警等工作。

四、建立质量检测制度,保证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帐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价格举报电话12358企业服务咨询电话:

附件4:

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

日期:年月日

序号

品种

规格

等级

计量

单位

平价商店价格

市场平均价格

价差幅度

(%)

粮食

食用油

猪肉

家禽

鸡蛋

蔬菜

附件5:

×××平价农副产品台帐

经营单位:

进(销)货日期

商品名称

规格等级

产地

供货单位

进(销)货数量

计量单位

价格(元)

进(销)总额(元)

附件:关于广州市农超对接平价商店资质认定和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子版).doc

http://www.gzwjj.gov.cn/html/zwgk/gzwj/gfxwj/2012-05-21/267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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