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府办〔201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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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源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奖励对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源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源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源办事处,河源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奖励项目与标准(一)金融贡献奖。1.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11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并同时满足如下3个以上条件的,按11月末实际新增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下同)的0.5‰给予奖励:(1)11月末新增贷款余额占新增存款余额(剔除同业存款)70%以上;(2)11月末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余额占比达60%以上;(3)所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一般性贷款)各期限加权平均利率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公布的《河源市市场利率月水平表》中对应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贷款规模90%以上。2.金融机构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核销呆账贷款,按上年12月和本年1—11月实际核销额的1‰给予奖励。3.市级各类财政性存款增量按各金融机构当年11月末新增贷款余额占比情况给予支持。4.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全市担保贷款11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5.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11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按年末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二)特别贡献奖。金融机构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依据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设定,奖金总额为20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三)鼓励奖。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奖金分配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源办事处的奖励方法:按全市各信用联社(含农商行)所得奖励金额总和的30%给予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五、奖励申报奖励资金由各金融机构申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负责核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数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数据经上述单位核实无误后,由市评审组(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组成)联合签署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六、评比奖励次数和时间(一)评比奖励次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为1年一次,从2012年起,一定3年。(二)评比奖励时间:各金融机构于当年12月7日前申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源监管分局于12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市评审组于12月13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市政府于12月25日前审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达的贷款规模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超过15天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此类条件的评比。
七、资金监督各金融机构如出现发放贷款后强制要求贷款企业将贷款转为存款以及采取伪造虚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该机构当年获得奖励的资格,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全额收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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