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河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支出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和《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13〕3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市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项目资金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投资项目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源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项目投资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纳入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管理的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中央、省对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含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资金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一定数额以上、与项目建设单位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为主。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市本级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评价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工程项目完成程度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依据基本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基建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不同工程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投资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用于工程项目支出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技术规范,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市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财政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投资项目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建项目支出的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

3.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4.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5.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

6.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参考样表)

7.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

附件1:附件

http://zwgk.heyuan.gov.cn/do_download.jsp?path=/xxgk_images/2013112911073881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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