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办〔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揭阳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人社局设立揭阳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由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用于我市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配合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四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审核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

使用专项资金的个人对自身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由市人社局负责。

(二)在市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优先支持高技术人才在我市开展专项研究项目,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由市科技局负责。

(三)在市级科技进步奖中奖励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的获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科技局负责。

(四)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市人社局牵头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八条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供《揭阳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相关表格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网址:http://www.gdjy.hrss.gov.cn)或市科技局网站(网址:http://www.jystb.gov.cn)下载。

第九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分别按照有关的职责范围和有关的规定、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人资格认定。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条市人社局根据已审核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在市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中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资助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的,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分别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专

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状况。市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资助单位、个人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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