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贯彻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茂名市贯彻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

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企业投资体制改革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需要上报国家或省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部门直接转报省级经信主管部门。

第三条按《茂名市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茂府办〔2014〕16号),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除外)一律取消核准,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按《茂名市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茂府办〔2014〕16号),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效益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市、区(县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按照授权或委托核准辖区内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属于省级管理权限的,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按照省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规定,报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第六条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项目按项目属地及办理权限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的项目,由各管委会按照授权或委托受理备案;跨区域项目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小型的、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审批由区、县级市研究下放镇级实施。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第八条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用海审批等手续全部实行同步“并联”办理。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连互通的信息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由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需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事项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阶段的事项包括:项目备案,环评文件审批(含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用地预审、压履矿产资源审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用海审批,林地审批,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物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含选址意见书审批)除外。

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的事项包括:用地审批,招标核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等审批,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节能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除外。

第十条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要求

(一)审批部门编制办事指南,在办公场所和公众网站公开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审查内容要标准化、格式化、清晰化,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同一审批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设立内部牵头办理科室,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内设机构联动效应,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

(四)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发函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审批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也可采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方式集中办理;相关部门逾期不提供意见,或无故缺席联合审查会议的,视作无意见。

(五)各级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将项目受理、办理结果等项目有关信息即时互相抄告,实现信息共享。

(六)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法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属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综合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统一窗口,为企业无偿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接受企业申诉,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合审批会,优化并联审批流程。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实行网上在线备案和实体窗口受理两种方式,由企业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大力推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办理。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全部网上报送。企业应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对备案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备案系统与工商、公安等系统联网确认企业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制定备案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操作办法。各审批部门制定明确的办事指南,备案项目所需材料全部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各审批部门窗口网站办事指南中公布,并明确备案项目网上办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实现备案项目的网上受理和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备案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与省的联网。

备案项目具备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各办理窗口的信息汇集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汇集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属省备案的项目,企业法人可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也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再向省申报。

第四章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一)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二)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同时报批。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再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一并报省政府。推广运用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部分报件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一)归并办理事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由同一级政府部门办理的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规范审批行为。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七条改进环评制度。

(一)实行环评备案。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网上环评备案。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对环评备案项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

(二)合理简化手续。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简化环评手续,执行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及发布的简化环评规范性文件。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属市级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遵守海洋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简化手续,原需要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

(一)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备案、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或备案、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验收、人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验收、环保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

(二)保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等报建和验收事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保留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工程规划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三)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设立法定机构承担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具有综合性专业审查职能的法定机构。除上述确需保留审查的事项外,对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企业可自主选择由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办理,谁审查谁负责。法定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办理验收手续,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鼓励开展综合性审查验收。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水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消防行政部门、人防行政部门、气象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等发布的各类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第五章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

第十九条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项目布局和规划,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性配置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出规划后上报政府审定。

(一)交通项目。对省、市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和岸线资源使用主体。

(二)电源项目。对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

(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各级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四)水泥项目。按照全省水泥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省分配给我市新上水泥项目规模,确定区域项目布局及建设总量。新建水泥项目必须与能源消费等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等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建水泥项目业主。

(五)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域,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

第二十条竞争性配置项目的实施条件

对于进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发展建设规划,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配置实施方式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或其它上位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实施程序

(一)提出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制定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二)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进行审查。需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的,按程序上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招标条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视同立项文件。

(三)招标评标。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获得核准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工作以及公示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四)招标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告无异议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五)项目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工商、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的职责分工

实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属于国家、省核准的,在完成项目经营权招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其他项目有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有关领域项目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具体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铁路、轨道交通和水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二)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的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三)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四)其他领域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公共资源中心交易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六)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开展行政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项目竞争性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总体要求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宽进严管”,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进一步充实监管人力和装备,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加强内部自律管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

第二十五条市管权限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内容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各种必要的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项目建设的环保设施,实施的节能措施、抗震设防等方面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定机构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活动中的审查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标准化管理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领域的竞争性配置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七条建立监督管理监管体系

(一)加强行政监管。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管,监管工作要制度化、常态化。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处罚标准,对企业投资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监管信息、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鼓励公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项目有关审批信息、建设标准和规范要公开、透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征询公众意见,项目有关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要及时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网上信箱和电话热线,受理社会公众对企业投资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于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人予以一定奖励。

(三)促进行业自律。调动行业协会协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共同构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四)倡导自觉守法。结合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的整合运用,整合各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管信息,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投资项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采取限制投资项目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职责

(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项目备案、竞争性配置、招标核准等事项中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是否违反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虚假备案的情形;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和规模与备案申报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一致;企业在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法定机构开展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其在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中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标准。

(二)国土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手续,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

(三)规划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项目规划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企业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违反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竣工项目的规划指标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要求指标一致。

(四)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会同消防、人防、安监等部门负责对项目报建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各类设计审查事项办理是否齐备,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的手续是否齐全等。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检查督促各部门在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过程中加强指导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率。

(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

第七章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项目备案后,按上位法规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招标核准、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应按上位法规定程序完成并作为报建的条件,由报建受理单位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由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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