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文号:云府〔2013〕39号
颁布日期:2013-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云浮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社会各界捐资赞助、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债资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其他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绑后代建。

本规定所称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工程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下称市代建服务中心)是市政府成立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其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代建项目原则上由市代建服务中心受市政府的委托,对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以业主身份进行管理;也可以在代建制运作机制成熟完善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由市代建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投资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核工程预、结(决)算。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市审计部门按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要求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住建、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依法依规履行审查和审批职责。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代建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备案,并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报批、报审工作;

(四)会同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绿化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交使用(管理)单位,由使用(管理)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对施工等用款单位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七)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使用(管理)单位报送代建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九)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十)开展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项目代建时,须聘请至少1名该专业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中有关事宜;

(十一)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按照有关协议对BT等政府回购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管理)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宜;

(二)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手续,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六)参与建设管理监督、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办理规划、施工等相关报批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和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七)对市代建服务中心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八)根据市代建服务中心编制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使用(管理)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并确定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在批复中一并明确是否实施代建。

代建项目原则上由市代建服务中心以业主身份进行管理,并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确有必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进行代建管理的,或确有必要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项目,需另行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并对项目招投标方案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市代建服务中心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三条市代建服务中心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勘察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市代建服务中心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分别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含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市代建服务中心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中标单位,须向市代建服务中心提供金额不少于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待中标人全部无误履行合同(协议)约定后即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解除银行履约保函的约束。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的,由市代建服务中心提出,经使用(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或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其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服务中心会同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应在财务决算审批后20日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完成交接手续后15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各阶段的资料,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工程移交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在保修期内,市代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可根据代建项目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按照相关规定聘用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在代建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用于代建项目的各类资金(含使用单位自筹、社会各界捐资赞助、银行贷款、上级补助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有关财政性资金等)均应划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基建专户。市代建服务中心对项目财务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建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立项完成并签订代建合同后,市代建服务中心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其中,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服务中心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服务中心送交项目使用(管理)单位编入部门预算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使用(管理)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同时抄送市代建服务中心和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由施工等用款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市代建服务中心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代建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经签证和审批程序后,按银行合同约定条款拨付;使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的,经签证和审批程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计算比例详见附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相关内容。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执行(详见附表)。

代建管理费主要用于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费、劳动保护费,项目工地办公场所建设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等项目建设管理性开支。

市代建服务中心计提的代建管理费用全部划入财政专户管理,代建管理费的开支使用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使用(管理)单位,报送上月的代建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总额,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二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和使用(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超概算投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安全事故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代建服务中心、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有关职能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代建服务中心应建立参建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一律不能参与代建项目建设。

第三十七条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在项目按期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如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有节余,且产生节余的原因是市代建服务中心有效控制投资额,则可经市政府审定,酌情按不超过投资节余10%的比例对市代建服务中心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云浮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云府办〔2009〕16号)同时废止。

附表:

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代建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一5000

1.2

5000

15十(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十(10000-5000)×1%=113

1000l一50000

0.8

50000

113十(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十(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十(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十(280000-200000)×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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